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事聲字第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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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事聲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事聲字第78號異議人 王金如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 李強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異議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5年度司他字第11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經簽名或蓋章之民事異議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異議。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
7條前段、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異議人於民國105年5月3日提出民事異議狀,惟未於其異議狀上簽名或蓋章,於法未合,茲限異議人於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依法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書記官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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