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0,000元及自民國98年5月16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元由被告負擔,餘新台幣900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若為原告預供擔保新台幣
10,000元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一)被告基於侮辱他人名義之犯意,於民國(
下同)97年1月15日利用電腦及網路設備,以代號「libra23
023蒐源水晶~秤子」之名義,在網路露天拍賣討論區,為
文辱罵原告「你是王八」,復於97年5月12日於上揭網站評
論原告是「大便蛆的結晶」等語,上開事實業經台灣彰化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11063號偵查在案,原
告本欲與人為善,於上開刑事偵查案件開庭時只要求被告致
歉,便撤回告訴,孰料被告只是逢場作戲,究其實質毫無悔
意,事後竟於網路露天拍賣討論區自我吹噓,於98年4月28
日14時24分、同日13時40分、4月29日18時55分許宣稱「早
就設定底限,不讓對方拿到任何一毛錢,‧‧真不知道他贏
在哪裡」、「我跟你有在法院見過面嗎?你在作夢?」、「
用逗貓棒逗貓玩‧‧好好玩」云云,此言行實令原告難忍,
為彌補事發迄今身心所受創痛及因訴訟所生薪資及車資損失
,爰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等規定,請求被告賠
償精神慰撫金台幣(下同)99,999元及法定利息。(二)對
被告抗辯之陳述:被告所提資料都是原告張貼沒錯。若被告
認為原告在網路上之言論有侵害其名譽,被告大可利用訴訟
對原告提告,否認被告所述原告是以人身攻擊為手段來賺取
和解金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9,999元,及自97年
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一)因原告自身在網路上介紹自己為王八,是
被告據以稱呼原告,主觀上並無辱罵之意;至被告論述原告
是「大便蛆的結晶」乙語,乃二造在網路上互相攻擊謾罵之
語,原告對自身謾罵言詞絕口不論,僅擷取對其有利言論,
對被告提起妨害名譽刑事告訴。緣被告多年來致力於推廣網
路拍賣水晶礦物,以賺取生活費,故常於露天拍賣討論區與
網友作良好互動以維商譽,被告前曾於97年5月12日於上開
拍賣討論區發表感想,詎遭原告以露天拍賣代號「爛咖必殺
juilesa」於公眾得以自由點閱之露天討論區上,利用回應
文章之便,惡意影射被告為吃屎長大之廢物,並提供足以推
定影射被告為大便龜之文字,意圖貶低被告名譽及商譽,更
繼續指稱影射被告為大便化石、屎結晶,致使被告名譽、商
譽受傷至深。(二)被告深知原告技倆與為人,其於網路討
論區利用對立言論設局挑釁網友,待對方一時情緒失控反唇
相譏甚至作出人身攻擊時,便伺機提告意圖賺取和解金,原
告亦曾公開宣示被其提起告訴的人一堆,且原告時常於討論
區發表言論,故意造成被告訴訟壓力或人身安全壓力。原告
曾於網路討論區公開表示自己是王八,因其於公眾可自由點
閱之網路討論區如此介紹自己,亦有許多網友針對此事進行
討論,原告卻利用被告順其原意稱其是王八之便,對被告提
出告訴,加上原告亦曾於討論區公開表示,其只是心情不好
所以上討論區吊凱子,由此更可證明其設局提告賺取和解金
之目的。(三)被告於上開刑事偵查庭願意道歉和解,是因
為被告認為因這種原因互相提告毫無意義,且浪費司法資源
,徒耗社會成本。為避免此現象,被告願意讓步,不願曠日
費時繼續浪費時間於此毫無意義之舉。惟原告主動提出願意
以接受被告道歉以為和解,卻又假借和解之方式行貶損被告
人格法益,並且意圖散佈於眾,此舉已可課以妨害名譽罪責
,其所述之經過或內容顯與事實相違,更應論以誹謗罪。倘
僅系誇大而達羞辱被告目的,亦應以公然侮辱罪相繩。(四
)被告於上開討論區發表言論時,與原告並不認識,是基於
名譽及商譽被原告損害,故積極回應原告文章,又豈會詳加
調查原告是何人?況網路上暱稱尚難具體特定至真實世界之
人,原告僅以該代號出現於回文序列中,進一步透過手段方
法去得知特定告訴人身分,此亦非本國法律所賦予之法律義
務,於法律評價僅在被告行為時之具體狀況加以涵攝即為已
足,被告刊登前開文句亦難認損原告真實世界之名譽,自難
僅憑原告片面指述,驟論被告罪責。原告於此提出損害責任
抵銷抗辯,其對被告名譽、商譽上之傷害實遠大被告對其之
傷害,原告隨時可重新申請帳號代號遂行目的,惟被告如重
新申請帳號,則須重新累積優良商譽。另原告動機不良,被
告實屬珍惜經營許久、擁有良好商譽的帳號,因帳號受到惡
意言論攻擊,而作出正當防衛,依民法第149條之規定,對
現時不法侵害,為防衛自己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
償之責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
負擔。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97年1月15日利用電腦及網路設備,以代號
「libra23023蒐源水晶~秤子」之名義,在網路露天拍賣討
論區,為文指摘原告「你是王八」,復於同年5月12日於上
揭網站評論原告是「大便蛆的結晶」之事實,為被告自認在
卷,並提出內容相符之網路文章影印資料附卷可憑,堪認為
實在。被告雖以前開情詞置辯,惟查:原告於網路露天拍賣
討論區以王八自稱,並不意味他人亦可以同一不雅名稱相呼
;又原告縱有於網路公開討論區以不雅文詞辱罵被告,係屬
原告對被告另成立侵權行為之問題,被告自不得以此為由解
免其民事責任。又二造於網路露天拍賣討論區撰文互動,雖
均以申請之代號、而非以真實姓名為之,惟彼等各自使用之
代號、位址既均有跡可查,並資為各自表彰在網路虛擬世界
之身份,被告以不堪文詞侵害原告之人格權,亦該當侵權行
為之要件。復按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
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
,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民法第149條固有明文。惟揆諸法
條意旨,須針對「現時」不法之侵害始有正當防衛之餘地,
亦即該侵害行為須已實施而尚未結束而言,本件二造利用網
路進行言論攻詰之情形,難認符合上開要件,被告抗辯其經
營許久、擁有良好商譽之帳號因遭原告以惡意言論攻擊,被
告所為係屬正常防衛云云,亦不足採。
四、按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
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復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
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
,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
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
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
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民法第18條第1、2項、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查:被告於網路公開討論區之不特定多數人可上網
點選瀏覽內容之場合,公然以「你是王八」、「大便蛆的結
晶」等不雅文詞侮辱原告,自係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原告
主張因而致其精神受有痛苦,信屬有據,本院斟酌實際情況
,及兩造之身分、資力等,認原告請求99,999元尚嫌過高,
應予核減為10,000元,方屬公允,逾此數額之請求,為無理
由。又依民法第213條第2項規定,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
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本件既不符合因回復原狀
而應給付金錢之情形,則原告請求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
息,自有未合,應以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98年5月
16日起算賠償金額之利息為當。另按之民法第339條規定,
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茲被
告於網路露天拍賣討論區故意以上開不雅文詞辱罵原告,而
侵害原告之人格權,依上開法條,自不得主張抵銷,併此敘
明。是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000元
及自98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金額之請求,即非有據,應予駁
回。
五、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刊登道歉啟事,並應賠償原告
99,999元及自97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嗣於98年6月9日本院言詞辯論時撤回請求被告刊
登道歉啟事部分,因而適用小額程序,本院為被告部分敗訴
之判決,就原告勝訴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院並依職權酌定相當金額宣告被告
若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梁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