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8年度六簡字第129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六簡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樓之9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8年度毒偵字第4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四二九公
克)沒收銷燬之;分裝袋貳個、吸食器壹組、吸食玻璃管壹支、
吸食塑膠管拾支、殘渣袋叁拾貳包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斗六簡易庭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達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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