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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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240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吳新松 訴訟代理人 黃沛聲 律師複代理人 蔡思玟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杜羅美妹 訴訟代理人 沈朝標 律師
張運弘 律師複代理人 林珪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0年十一月三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彭昭芬法官陳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書記官應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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