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396號聲請人銡豐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豊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0紙,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80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1年4月21日刊登民時新聞報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登報證明一份在卷可稽。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10月22日屆滿(原應於21日屆滿,因適逢該日為星期日,故順延至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書記官吳俊達┌────────────────────────────────────────────────────┐│附表:101年度除字第39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遠丞鋁業有限公司林│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學│101年4月25日│562,000元│AA0000000││││素月│甲分行│││││├──┼─────────┼─────────┼───────┼─────────┼────────┼──┤│002│遠丞鋁業有限公司林│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學│101年4月25日│562,000元│AA0000000││││素月│甲分行│││││├──┼─────────┼─────────┼───────┼─────────┼────────┼──┤│003│遠丞鋁業有限公司林│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學│101年4月25日│562,000元│AA0000000││││素月│甲分行│││││├──┼─────────┼─────────┼───────┼─────────┼────────┼──┤│004│遠丞鋁業有限公司林│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學│101年4月25日│562,000元│AA0000000││││素月│甲分行│││││├──┼─────────┼─────────┼───────┼─────────┼────────┼──┤│005│遠丞鋁業有限公司林│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學│101年5月5日│562,000元│AA0000000││││素月│甲分行│││││├──┼─────────┼─────────┼───────┼─────────┼────────┼──┤│006│遠丞鋁業有限公司林│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學│101年5月5日│562,000元│AA0000000││││素月│甲分行│││││├──┼─────────┼─────────┼───────┼─────────┼────────┼──┤│007│遠丞鋁業有限公司林│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學│101年5月5日│562,000元│AA0000000││││素月│甲分行│││││├──┼─────────┼─────────┼───────┼─────────┼────────┼──┤│008│遠丞鋁業有限公司林│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學│101年5月5日│561,600元│AA0000000││││素月│甲分行│││││├──┼─────────┼─────────┼───────┼─────────┼────────┼──┤│009│佳靚鋁業股份有限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101年3月31日│1,032,503元│AA0000000││││司 羅富雄 │大分行│││││├──┼─────────┼─────────┼───────┼─────────┼────────┼──┤│010│長豐科技股份有限公│三信商業銀行台南分│101年4月8日│287,879元│BA0000000││││司 張美鴻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