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抗字第5號抗告人乙○○代理人 潘麗茹 律師相對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間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本院94年度拍字第126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管轄非訟事件程序第二審之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扺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登記之清償期已屆滿而未受清償時,法院即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如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時,亦應由有爭執之人另行提起訴訟,以求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70年臺抗字第19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一)查第三人丙○○於民國82年間欲向相對人借款,而提供如原審裁定附表所示之土地1筆(下稱系爭土地)提供相對人設定抵押權,惟辦理抵押權設定後,相對人並未借款與丙○○,是相對人對丙○○根本無任何債權存在,相對人竟稱丙○○積欠其債務新臺幣(下同)12,47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因而聲請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惟查,相對人根本無權聲請拍賣抵押物,因相對人於聲請拍賣抵押物所提出作為其對丙○○享有債權之證明文件即如附表所示之本票8件,抗告人已先行提出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之民事訴訟,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608號民事事件(下稱相關民事訴訟或該案)受理,相對人於該案經承審法官命其提出相關本票,均未能提出,更未能舉證證明有任何借款關係存在之事實,抗告人原已聲請調查之證據,惟因遲誤言詞辯論而遭該案承審法官准予相對人聲請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導致未能及時反駁相對人片面陳述借款之事實,因而為不利於抗告人之判決,抗告人已就該案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抗告人在該案中係主張借款與丙○○8,600,000元而為抵押權設定,且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之利息為「無」;而相對人於本件聲請拍賣抵押物所主張債務金額卻高達12,470,000元,二者互相矛盾;再者,相對人於該案中據以主張債務存在之「切結書」係書立借款8,600,00
0元,亦與12,470,000元無涉,相對人顯係為掩飾其主張上之矛盾,而故意不提出該件切結書,惟由形式上觀之,本件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所據以主張之債權顯然不存在,應駁回其聲請。(三)按依最高法院94年臺上字第1633號、82年臺上字第3202號判決意旨,相對人除未能於相關民事訴訟提出本票正本證明其對丙○○具有債權之證明(本票票款請求權亦已罹於時效),更未能就其主張之借貸關係舉證有金錢交付之事實,相對人竟投機取巧,藉相關民事訴訟承審法官漏未審查重要證據(本票正本及交付款項證明)而為判決,隨即聲請拍賣抵押物,設如相對人所述丙○○有何欠款之情事,怎可能長達十餘年未為任何主張,而係在抗告人提起相關民事訴訟後始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顯違常情等語,爰依法對於上開裁定提起抗告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於原審主張:第三人丙○○前於82年3月9日以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相對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20,000,000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惟因相關債權屆期未獲清償,爰依法聲請准予拍賣上開抵押物等語,並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各1件、如附表所示之本票8件(以上均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1件為憑,嗣由相對人受讓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惟依民法第867條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是原審據以准許相對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抗告人雖以其與相對人間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務尚有糾葛為由,提起抗告,惟揆諸首揭說明,此項實體上法律關係之爭執,抗告人既另行提起相關民事訴訟,自應於該案中實質審理而求解決,自非得於本件抗告程序中為主張,本院亦無從為審究;從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玫君
法官潘長生法官鍾啟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1件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許可後紿可再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
書記官李威賜┌────────────────────────────────────────────────┐│附表│├──┬─────────┬──────┬──────┬─────────┬────────┬──┤│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備考│├──┼─────────┼──────┼──────┼─────────┼────────┼──┤│1│丙○○│82年5月3日│82年5月5日│516,000元│650313││├──┼─────────┼──────┼──────┼─────────┼────────┼──┤│2│丙○○│82年5月3日│82年11月3日│516,000元│650314││├──┼─────────┼──────┼──────┼─────────┼────────┼──┤│3│丙○○│82年5月3日│83年5月3日│516,000元│650315││├──┼─────────┼──────┼──────┼─────────┼────────┼──┤│4│丙○○│82年5月3日│83年11月3日│516,000元│650316││├──┼─────────┼──────┼──────┼─────────┼────────┼──┤│5│丙○○│82年5月3日│84年5月3日│516,000元│650317││├──┼─────────┼──────┼──────┼─────────┼────────┼──┤│6│丙○○│82年5月3日│84年11月3日│516,000元│650318││├──┼─────────┼──────┼──────┼─────────┼────────┼──┤│7│丙○○│82年5月3日│82年12月31日│774,000元│650319││├──┼─────────┼──────┼──────┼─────────┼────────┼──┤│8│丙○○│82年5月3日│85年5月2日│8,600,000元│00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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