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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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出資額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14號上訴人 黃瑞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湯國清 間請求出資額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3月1日所為110年度訴字第4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子涵正本係照原本做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書記官李慧慧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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