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繼字第14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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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繼字第1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繼字第1481號聲請人 張麗君 兼送達代收人 張宗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拋棄繼承應予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張蕭端 之子、女,被繼承人於民國110年6月18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提出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聲請人拋棄繼承聲明書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前項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
亦有明文。又前述法條所謂「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係指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且本人已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成為繼承人之時而言,並不因聲請人不知法律或對法律之誤解,而影響法律規定發生之效力。經本院調查,被繼承人張蕭端(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縣○○鄉○○村00鄰○○○00號之14)於110年6
月18日死亡,聲請人張麗君、張宗德為被繼承人張蕭端之長女、長子,為法定繼承人乙節,有前述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在卷可查。然本院審酌被繼承人之子女 張麗華 雖陳稱:被繼承人於110年6月18日死亡時,聲請人及被繼承人之其他子女都在其身邊,也都有參加其葬禮,是因於同年8月31日辦理遺產繼承事宜時,始發現有遺產要拋棄繼承,聲請人均在國外又因辦理相關文件耗時,才會超過3個月等語,此有聲請人電話記錄附卷可憑。顯見聲請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即已知悉該事實,自不因聲請人不知法律或對法律之誤解,而影響法律規定所發生之效力。惟聲請人遲至110年11月29日始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見本件聲請狀收狀日期戳記),顯已逾3個月之除斥期間,且聲請狀未經聲請人等簽名或用印或有委任狀,亦不符法定程式,故聲請人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書記官張紜飴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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