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83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834號原告 王寒 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 律師被告 陳元堃 (即 陳能宗 之承受訴訟人)
許瑞麗 (即陳能宗之承受訴訟人)
陳湘妍 (即陳能宗之承受訴訟人)
陳怡蒨 (即陳能宗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 律師
吳庭毅 律師被告 陳怡臻 (即陳能宗之承受訴訟人)特別代理人 鄭仁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一日下午二時整在本院第四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請提出桃園市○○區○○段○○○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五四九建號房屋(即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與異動索引。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書記官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