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原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原訴字第30號原告 胡明德 被告 游秀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5月2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3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書記官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