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交簡字第135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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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交簡字第13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交簡字第135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九年度撤緩偵字第一二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部分就被告甲○○於案發時所駕駛自小客車車號及遭警查獲地點應更正及補正為「ZO-4468號」及「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南向280公里處(即臺南縣新營收費站)」等語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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