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交訴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交訴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訴字第8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其中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是就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部分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麗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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