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4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418號聲請人甲0000000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89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8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陳翠琪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
書記官馬文慶┌─────────────────────────────────────┐│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41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博仁 茶莊林 │台灣土地銀│93年12月31日│58,000元│0000000││││ 素鸞 │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