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40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4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40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40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8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
書記官許清琳┌─────────────────────────────────────┐│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40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蘇郁絲 │第一商業銀│94年1月6日│26,000元│0000000│││││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山分││││││││行│││││├───┼─────┼─────┼──────┼─────┼─────┼──┤│002│ 黃煌益 │寶華商業銀│94年4月5日│32,000元│0000000│││││行股份有限││││││││公司 蘆洲分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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