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9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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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9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93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所為96年度聲減字第3930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其附表編號2所示罪名欄內「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記載,均更正為「肅清煙毒條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裁定)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茲發現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件)其附表編號2所示罪名欄內,關於罪名誤載為「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惟就受刑人犯罪之宣告刑、犯罪之時間、判決時間及案號、確定日期、所犯法條及執行案號等均無違誤,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受刑人減刑之權益與裁定本旨,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以裁定更正為「肅清煙毒條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書記官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