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04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㈠債務人之所有債權人,於本件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就其債權不得對債務人行使,債務人亦不得對任何債權人履行債務。㈡就債務人所有財產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已向本院聲請更生,惟其債權人正對其所有坐落台南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萬分之105)及其上建號2762號即門牌號碼台南市○○街○○巷○○號2樓之1(應有部分:全部)暨建號2830號即門牌號碼台南市○○街○○巷○○號(應有部分:44分之1)之房屋聲請實施強制執行程序(本院97年度執字第24655號)。茲為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並確保債務人經濟生活之重建,爰依債務人之聲請,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書記官李靜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