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侵聲再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聲再字第46號再審聲請人 余世偉 即受判決人選任辯護人 王信凱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對於本院100年度侵上訴字第207號,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侵訴字第59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少連偵字第16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稱:鈞院100年度侵上訴字第207號判決,其理由欄認定事實諸多違誤,且有再審之事由,為此檢附原判決繕本,聲請再審云云。
三、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僅泛稱原判決理由欄認定事實諸多違誤,且有再審之事由等語,雖附具原判決繕本,卻未據提出證據,僅對原確定判決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空言不服,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再審之程序於法不合,應以裁定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朱瑞娟法官施俊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雯棋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