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53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5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536號聲請人 吳英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年12月1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7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4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4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1月18日屆滿(期間之末日102年11月17日為星期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秀鳳┌──────────────────────────────────────────────────────┐│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53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邱慶學 │平鎮市農會│102年5月15日│5,100元│FA0一九七九六││││││││四││├─┼─────────┼─────────┼───────────┼────────┼────────┼──┤│2│ 蔡李碧霞 │八德市農會│102年5月17日│6,460元│FA一三四0二六││││││││四││├─┼─────────┼─────────┼───────────┼────────┼────────┼──┤│3│ 王興祥華南銀行壢昌分行│102年5月20日│4,500元│HD0六六五五八││││││││七││├─┼─────────┼─────────┼───────────┼────────┼────────┼──┤│4│ 陳國豪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中│102年5月10日│3,380元│ZA八五九五九四│││││壢分行│││0││├─┼─────────┼─────────┼───────────┼────────┼────────┼──┤│5│ 楊培松彰化商業銀行桃園分│102年7月10日│12,400元│IN二六0九一八│││││行│││三││├─┼─────────┼─────────┼───────────┼────────┼────────┼──┤│6│ 吳國欽 │桃園市農會│102年5月15日│23,125元│FA一0二五三七││││││││0││├─┼─────────┼─────────┼───────────┼────────┼────────┼──┤│7│直興文具行 王麗華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桃│102年5月25日│8,380元│AA三九0九五二│││││園分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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