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17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建華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3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建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建華因重傷害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重傷害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3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最高法院以97年度臺上字第2750號駁回上訴確定;又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交簡字第2592號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於民國99年6月21日入監接續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10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經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婷婷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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