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17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汪信宏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3年度執聲付字第3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汪信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汪信宏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經法務部以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文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且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柔尹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