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家財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財簡字第1號原告 劉雪滿 訴訟代理人 嚴天琮 律師被告 張竣傑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 律師複代理人 吳奕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具狀補正本件擴張聲明之訴的數額、原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並提出與被告人數相符之準備書狀繕本,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擴張部分之訴。
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又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簡稱訴之聲明),即當事人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以確定法院審判範圍,如當事人獲勝訴判決,成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此為訴訟之基礎事項,倘有欠缺,將不能特定訴訟審理及判決效力之範圍,是以訴之聲明須具體明確,原則上不得附以條件;給付之訴,原告之聲明必須為特定給付,例如請求命被告給付之標的、金額、範圍或行為之態樣等,均須特定、明確,倘原告訴之聲明並非具體明確,自屬起訴不合程式,經審判長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二、查原告於起訴時固已表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夫妻剩餘財產差額新臺幣50萬元,但於審理期間表明要擴張聲明,並陳稱因待調取資料繁多,希望能給予足夠的時間查明以利釐清擴張的金額等語,然從原告起訴至今本件已進行1年餘,期間的開庭次數已達6次,函調相關財產資料亦超過此次數,縱使原告認為資料尚不夠齊備,無法確定最後的擴張金額,惟原告尚非不得依目前卷證內的資訊加以整理,以提出可以特定的金額範圍(於嗣後確定時,再進行修正即可),參以原告一方面既未繳納擴張聲明後依訴訟標的價額核算的裁判費用,一方面又持續聲請法院函查調取資料、甚至要求訊問證人等等,已明顯就擴張聲明的部分預先使用了法院的訴訟資源,故而,本院認為依現行的審理進度,已無再行等待原告之必要,而應命原告先行提出擴張聲明之數額,並應就擴張的部分說明是依據何項事實(請以表格或至少分點的方式來特定年月日、原因事實及金額)來主張,並確認請求權基礎為何,又應提出足夠繕本以利送達對造,茲依前開規定及說明,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主文所示的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擴張部分之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244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昌國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書記官蔡明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