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上訴字第1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1476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金水 選任辯護人 蘇偉哲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金水應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吳金水(下稱被告)前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1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107年12月28日裁定羈押。惟被告業已因另案於107年12月25日在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
7年度執字第7662號、第7663號),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被告本件羈押原因業已消滅,自應撤銷羈押,又因被告現另案執行中,自無從釋放,併此說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壽燕
法官莊珮吟法官曾逸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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