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小字第4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99年度基小字第480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
乙○○被告 林筱紋 原名 林怡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陸萬伍仟 陸佰壹拾伍元及其中之新臺幣陸萬零壹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金發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三、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法院書記官莊國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