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7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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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7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60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98年10月12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98年10月15日,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書記官黃怡禎┌───────────────────────────────────────────────────────┐│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17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 黃永良 │華南銀行嘉南分行│98年3月31日│23,500元│0000000││├──┼─────────┼─────────┼───────────┼────────┼────────┼──┤│002│ 葉國賓 │京城銀行中埔分行│98年4月30日│13,000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