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清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清字第55號債務人甲00000000.代理人 葉鞠萱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書記官周嫣蘋附表:
┌──┬────────────────────────┐│編號│文件│├──┼────────────────────────┤│01│提出債務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報表編號:PLR1,粉紅色)。│├──┼────────────────────────┤│02│債務人清冊,若無,亦應釋明之。│├──┼────────────────────────┤││債務人稱民國89年心臟開刀,提出相關診斷證明書及證│││明文件到院。│├──┼────────────────────────┤│03│據債務人提供之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可知債務人有利息收入,應提供債務人所有郵局、金│││融機構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含民國96年迄今之明│││細,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04│債務人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中有「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一筆,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均有該投資之營利收入,應提出債務人之證券存│││摺、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及集保戶往來證券│││明細,並至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市○○○路○○○號11樓)申請債務人保管劃撥帳戶│││之資料到院。│├──┼────────────────────────┤│05│釋明債務人每月須支出房租之必要性:│││⑴說明債務人在戶籍地「台北縣汐止市」設籍之原因?│││又何以有在戶籍址外另行租屋之必要?一併說明戶籍│││地為何人所有(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目前使│││用狀況為何?│││⑵說明所租賃房地之坪數、現居住成員。若有同居之人│││,係如何分攤租金及共同生活費用?│├──┼────────────────────────┤│06│債務人自陳每月支出不足之部分係由債務人之姊資助,│││請陳報其姓名、地址,又每月資助金額為何?並說明資│││助原因,及提出資助數額之證明文件(如匯款明細等)│││。│├──┼────────────────────────┤│07│重擬債務人前兩年內收入之種類、原因及數額:│││據債務人提供之部分郵局存摺影本可知:98年3月25日│││有補助款7,535元、98年4月10日有委發款項2萬元、│││98年6月11日有委發款項1萬元。是債務人除每月低收│││入殘障津貼7,000元外,尚有其他收入來源,債務人顯│││有隱匿財產之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