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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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除字第322號聲請人 郭茂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書記官趙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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