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2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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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22號

聲請人 郭茂楠

送達代收人 郭芝秀 住南投縣○○鄉○○村○○巷00號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6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趙振燕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000322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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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牧香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施燕華

彰化商業銀行北屯分行

107年1月15日

150,000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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