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2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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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22號
聲請人 郭茂楠
送達代收人 郭芝秀 住南投縣○○鄉○○村○○巷00號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6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趙振燕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00032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牧香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施燕華
彰化商業銀行北屯分行
107年1月15日
150,000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