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7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7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72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厚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6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厚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張厚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附表:受刑人張厚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40日│├────────┼────────┼────────┤│犯罪日期│108年3月5日│107年4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9030號│偵緝字第483、48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易字第│108年度交易字第││事實審││1256號│613號││├────┼────────┼────────┤││判決日期│108年5月27日│108年5月29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易字第│108年度交易字第││││1256號│613號││判決├────┼────────┼────────┤││判決│108年6月26日│108年7月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1598號│執字第103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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