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6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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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訴字第1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上訴字第166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洺豪 原名 張明凱 選任辯護人 詹漢山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 新北 地方法院10
3年度訴字第1262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9575號、第23479號、第28641號),暨移送併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少連偵字第220號、104年度偵字第515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張洺豪(原名張明凱)、 王彥程 、徐○鴻、 王朝民 (王彥程、徐○鴻、王朝民部分,經原審判決後,均未上訴而確定)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僭行公務員職權之犯意聯絡,為達到向不特定人詐騙財物之目的,乃與名籍不詳之成年人共組詐欺集團。該集團分工及操作模式為:由中國機房之集團成員先以電話向特定對象(稱作「單子」)詐騙,復由王彥程與中國機房電話聯絡取得單子,再交由「控盤」之徐○鴻與中國機房以電話聯絡取得「單子」之特徵等資訊,並以手機聯絡、監控由張洺豪負責招募及提供之車手,及與之共同執行後續向「單子」取款之詐騙行為,即由「車手頭」或「控盤」開車搭載稱作「水」之負責把風車手,及稱作「業務」之負責取款車手一起詐騙,期間彼此間及與中國機房間,復隨時以中國機房每週郵寄、更換之眾多號碼不詳之手機聯絡。於103年3月26日12時許,先由中國機房成員,分別假冒 葉佐文 姪女「 葉美崙 」、冒充公務員,即不詳健康保險局(下稱健保局)人員、介壽派出所「張警員」、「 陳文正 」警官、台北市刑大大隊長「黃明昭」、檢察官「蔡宏仁」,接續以電話向葉佐文佯稱:有自稱其姪女之人要代領醫療費,又其身分遭冒用申辦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須聽從檢察官指示,即就近前往存款銀行提領全部款項以註銷,且全程均須保持手機處於通話狀態,否則將遭拘捕而無法出國云云為詐術,致葉佐文陷於錯誤,告知自稱「蔡宏仁」檢察官之詐欺集團成員其衣著、手機號碼、將騎腳踏車前往 國泰 世華商業銀行永和分行(下稱國泰銀行永和分行)領款等,並至前述銀行欲提領新臺幣(下同)219,000元。期間,負責把風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與假冒檢察官之王朝民,則依徐○鴻、中國機房指示,分別至國泰銀行永和分行內觀察葉佐文行動後回報、在新北市永和區螢橋國小附近某公園處待命,欲向葉佐文收取上開款項,而彼此通聯如附表二所示。惟葉佐文因攜帶錯誤之印章復察覺有異,乃透過手機告知自稱「蔡宏仁」檢察官者其取款印鑑不符之事,並聽從其指示回家等候;惟此後詐欺集團成員即未再與其聯絡,復聯絡王朝民、把風之人離開,故該次乃未詐得款項而不遂。
二、張洺豪、王彥程、徐○鴻、 陳冠宇 (陳冠宇部分業經原審以103年度訴字第728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 蔣家豪 (蔣家豪部分業經原審以103年度訴字第728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再經本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870號駁回上訴確定)、綽號「哥哥」之名籍不詳成年人、其他名籍不詳之成年詐欺集團成員,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僭行公務員職權之犯意聯絡;先於103年5月7日,由「哥哥」駕駛之前囑咐蔣家豪承租之TOY0TA廠牌自用小客車,自臺中市後火車站處搭載陳冠宇、蔣家豪北上,途中並交付其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NOKIA廠牌行動電話1支予蔣家豪;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NOKIA廠牌行動電話各1支予陳冠宇供聯繫使用;而中國機房成員則於103年5月7日9時許,分別冒充公務員,即某不詳健保局主任、「王警官」、「某檢察官」、「某警察」,接續以電話向程王惠美佯稱:有自稱「 陳美惠 」之人要代其領取醫療費,又其健保卡遭冒用,帳戶內款項均為詐欺集團詐騙所得,必須凍結並收押之,除非立即至郵局提領315,000元,交付予其等派去之人以辦理分案,始能避免遭羈押云云為詐術,致程王惠美陷於錯誤,告知自稱「某警察」之詐欺集團成員其衣著、裝扮、手機號碼,並於同日13時許,至位在臺北市○○區○○路二段93之2號之北投石牌郵局提領300,000元。另方面,陳冠宇、蔣家豪到達臺北市後,「哥哥」即令該兩人下車改搭乘計程車前往臺北市北投區,該兩人並依詐欺集團成員電話指示,告知陳冠宇此次「單子」程王惠美之特徵,由陳冠宇負責把風,及監視程王惠美行蹤,復以所持前揭門號行動電話2支回報,蔣家豪則負責取款,而前往臺北市士林區某便利商店,復以前述所持門號行動電話與陳冠宇前述所持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聽從陳冠宇指示前往附近公園處等候,欲向程王惠美收取上開款項,而相互通聯如附表三所示。嗣因郵局行員發覺程王惠美提款目的有異,而通知警員前來關懷提問,陳冠宇見有員警前來,復接獲中國機房來電告知乃取消向程王惠美之詐騙行為而未遂。
三、張洺豪、王彥程、徐○鴻、陳冠宇、蔣家豪、綽號「哥哥」之名籍不詳成年人、其他名籍不詳之成年詐欺集團成員,又於103年5月7日10時許,先由中國機房成員分別冒充公務員,即健保局主任「 陳麗娟 」、「 王明城 」刑警、「 許明德 」刑警、「 張介青 」檢察官,接續以電話向鄭月里佯稱:近日破獲之詐欺集團成員「 林火旺 」係以鄭月里身分至大眾銀行開戶,若鄭月里非屬詐欺集團成員,而僅係資料遭冒用,則須依指示提領425,000元,存入公正帳戶供監管云云,致鄭月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日15時許,至位於臺北市○○區○○路○○○號之第一商業銀行北投分行提領現金460,000元(含鄭月里預計自用之35,000元),再返回其位於臺北市○○區○○街○○○巷○弄○○號之住處等候。另方面,上開詐騙程王惠美行動失敗後,陳冠宇、蔣家豪所持行動電話分別接獲控盤之徐○鴻、中國機房指示,搭乘計程車至鄭月里住處附近,並由陳冠宇至第一銀行北投分行監看鄭月里行動及跟蹤其返家,欲待蔣家豪向鄭月里詐得款項後與之會合收取該款項,及與綽號「哥哥」之男子電話聯絡;蔣家豪則至全家便利商店立賢店接收偽造,而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公文書1張,並埋伏在鄭月里住處外,等待鄭月里開門時向其佯稱欲收取資金送回公證處,並彼此通聯如附表四所示。嗣於同日15時45分許,鄭月里接獲中國機房通知至住處門口,蔣家豪即趨前表示係地檢署人員,並將行動電話交予鄭月里接聽,中國機房即透過該通電話要求鄭月里將前述款項交予蔣家豪繳回公證處,鄭月里應允,並進入屋內準備拿取前述款項之際,蔣家豪尚未及取出、出示前揭偽造之公文書,即遭依現譯追蹤而至現場埋伏之員警當場逮捕,並扣得寫有鄭月里住址之廣告單、上述偽造公文書各1張、供彼此作案聯絡用之前述門號行動電話1支,致未及出示、交付前開偽造之公文書,亦未及向鄭月里收取款項而未遂,嗣後並逮捕於現場把風之陳冠宇,及扣得供彼此作案聯絡用之前述門號行動電話2支。
四、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報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5條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各項證據,均未據上訴人即被告張洺豪(下稱被告)、辯護人或檢察官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均認為適當,揆諸首開規定,自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得心證之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矢口否認有何上述犯行,辯稱:我沒有跟他們犯罪,我沒有參與,3次犯罪時間,我在埔里鄉下中寮。我沒有來台北,我沒有打電話。徐○鴻與我沒有關係,徐○鴻、王朝民都是在震凰堂認識的,當時我去廟那邊幫忙,陳冠宇原本跟我做油漆,後來我經營茶的時候,他沒有做了,他們都去震凰堂幫忙,至於他們做什麼,我真的不知道,我在做我的茶。我有正當職業,並未參與王彥程、徐○鴻所組之詐欺集團云云,然查:
(一)上開事實,業據證人即共犯王彥程於偵查及原審訊問時供證稱:本案被告張洺豪就是我所稱的「生哥」、「 廟公 」,他活動地區是在台中市太平區,一間蒜頭工廠隔壁的透天厝,並負責介紹車手給徐○鴻;徐○鴻加入後覺得人手不夠,我就說要再去找一起犯案的車手,我知道張洺豪可以幫忙找,於是去跟張洺豪說我需要詐騙集團的車手,並介紹徐○鴻跟張洺豪認識,之前兩人是不認識的,一開始是由我跟張洺豪說是否可以提供徐○鴻車手,後來張洺豪就直接跟徐○鴻談詐得款項的成數分配,當天稍晚徐○鴻就有打電話跟我說張洺豪答應配合;後來陳冠宇加入我們集團,我就知道他是張洺豪介紹來的車手,張洺豪就是透過陳冠宇加入從中抽取詐騙所得等語明確(見偵㈠卷第59頁反面、148頁反面、179頁、369頁及反面、見原審㈠卷第27頁反面、67頁、原審㈢卷第223頁),核與證人即共犯被告徐○鴻於偵查及原審訊問時供證稱:王彥程帶我去找張洺豪提供車手,張洺豪有答應,並說車手由他負責找,沒有功勞也有苦勞,他也要分錢,於是我就和他協調分配成數,談妥後,有打電話告知王彥程;之後就由我控盤,王彥程與大陸機房聯絡,張洺豪負責車手提供及招攬,王彥程、張洺豪在集團內位階比我高;本案的王朝民、陳冠宇就是張洺豪找來的,都是他的人,張洺豪活動地區是在台中市太平區,一間蒜頭工廠隔壁的透天厝。又關於隔天配合的車手,有時是張洺豪在前一天見面時告訴我的,有時是下班後,張洺豪再打電話跟我說,我跟他互相聯絡的手機,只用來跟他聯絡,所以我每天大約會帶七、八支手機出門,跟車手聯絡的手機也是專用的,不會用來與張洺豪或其他人聯絡,以防遭監聽,這些手機都是由大陸郵寄過來,並時常更換;然後隔天要配合的車手前一晚會打電話給我,應該是張洺豪有交代要打給我,而張洺豪交給他們的手機裡也有我的電話;本案三次配合的車手我都不認識,均是由張洺豪所挑選;另外,車手有什麼問題,我會先跟車手講,之後透過電話或去張洺豪台中太平住處跟他反應,可能是車手遲到,或是取款時不夠像公務員,無法讓被害人相信等,張洺豪會跟我說他知道了,之後車手也會有所改善;事實二那次結束後,我開車到張洺豪太平住處讓王朝民下車後,就有跟張洺豪反應王朝民會緊張,表現不好,張洺豪則回答他會跟王朝民講等語(見偵㈠卷第172、176頁、364頁反面、103年度少連偵字第220號卷,下稱偵㈤卷第145頁、原審㈠卷第29頁反面、30頁、原審㈢卷第102頁及反面、103頁),及共犯被告王朝民於偵查及原審訊問、審理時供證稱:當時我沒工作,陳冠宇就說要介紹工作給我,於是帶我去找張洺豪,由張洺豪面試我,跟我說工作內容是要做跟「車」的,並要我好好做,我就答應了,張洺豪又說過兩天再跟我約地方見面,會透過陳冠宇轉告我,而徐○鴻也跟我說他以後會跟我一起工作,是我的上司。後來陳冠宇直接到我家,叫我自己去上次見到張洺豪之處,也就是在台中市太平區透天厝找張洺豪,並在那邊過夜,隔天早上就會有人接我去上班;後來來接我的人就直接載我去北部詐騙,擔任詐騙集團的車手。加入詐欺集團期間,有次王彥程跟我說要把我說不做的事報告張洺豪,並把我支開,後來張洺豪就打罵我,並說他介紹工作給我,怎麼可以說不做就不做,當這是什麼地方,這不是我可以說來就來說走就走的;還有一次詐騙結束後,張洺豪跟我說,王彥程、徐○鴻跟他說我今天有在學習,並要我好好做;事實二這次結束回台中,徐○鴻就去找張洺豪說話,之後張洺豪就跟我說我不適合做這一行,並要我把東西拿一拿走了,我就自己收東西,並跟陳冠宇拿我的手機後離開等語(見偵㈤卷第155頁反面、156頁、原審㈠卷第132頁及反面、原審㈢卷第164至165、166、167頁反面至170頁)均相符,堪信為真。
(二)雖證人即共犯被告王彥程嗣於原審104年4月24日審理時,改證稱:我和徐○鴻去找張洺豪提供人手時,我沒有說是要擔任詐騙集團車手,我是叫徐○鴻自己跟張洺豪說工作內容;至於徐○鴻到底有沒有跟張洺豪說是要做詐騙集團車手的工作,我不清楚;之後我再與張洺豪見面,彼此也沒有提起詐騙集團的事情云云(見原審㈠卷第222頁及反面)。然查:共犯被告王彥程於同日審理時亦稱:我在10
3年12月9日訊問時所稱「一開始是由我跟張洺豪說是否可以提供徐○鴻車手,後來張洺豪就直接在跟徐○鴻談若詐得款項的成數分配」等語,大致正確,但做什麼工作是徐○鴻跟張洺豪說的,兩人並在現場討論詐騙的工作及詐得款項之分配等語(見原審㈢卷第222頁反面、223、22
4頁);則共犯被告王彥程在審理時翻異前詞,改稱「未向張洺豪言明係要其提供詐欺車手,亦不清楚張洺豪是否知情」云云,除與前開同日審理證述不符,亦與其歷次供證、被告徐○鴻於偵查及原審訊問時之供證(詳見理由貳一(一)),及共犯被告徐○鴻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跟車手講詐騙方法時,張洺豪、王彥程都有在旁一起聽;除介紹車手外,張洺豪還負責前一天聯絡好車手,讓我們隔天能夠配合,例如王朝民、陳冠宇就是張洺豪介紹的車手,所以王朝民表現不好,我有反應給張洺豪,因為他也要對車手的表現負責;張洺豪在集團內的位階比我高等語(見原審㈢卷第186頁反面、187、188至191頁)、被告王朝民於偵查及原審訊問、審理時之供證(詳見理由貳一
(一))俱不符,顯難信為真實。
(三)另證人即共犯被告徐○鴻於原審104年9月22日審理時則改稱:沒有支付張洺豪介紹車手的費用,張洺豪也沒有要求,分錢給車手時,沒有交錢給張洺豪云云(見原審㈢卷第186頁反面、189、190頁)。然查:共犯被告徐○鴻於同日審理時亦曾稱:詐騙成功該次如果是使用張洺豪的車手,就要去跟張洺豪對帳,分錢給車手要跟張洺豪講,還要當著他的面交錢給車手,也有直接將錢交給張洺豪的,因為車手是張洺豪介紹的,我相信張洺豪會把錢交給車手等語(見原審㈢卷第189至190頁);則共犯被告徐○鴻於審理時翻異前詞,改稱「沒有交付張洺豪金錢,張洺豪亦未要求」云云,除與前開同日審理證述不符,亦與其歷次供證、共犯被告王彥程於偵查及原審訊問時之供證(詳見理由貳一(一))、共犯被告王彥程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帶徐○鴻去找張洺豪提供車手那天,後來就由張洺豪直接跟徐○鴻談詐得款項的成數分配等語(見原審㈠卷第222頁反面、223頁)皆不符,亦難信為真實。
(四)證人即共犯陳冠宇於原審審理時雖結證稱:我之前是跟張洺豪一起做油漆,張洺豪當初介紹我認識王彥程、徐○鴻只是單純當朋友,跟介紹工作無關,實際上根本沒有談到工作的事,當然也不會談到要如何分配詐欺所得,而我詐欺取得的報酬不需要分給張洺豪,也不用跟他報告;另外我介紹王朝民給張洺豪也是單純認識作朋友,王朝民加入詐騙集團是我介紹他去的,張洺豪並不知情云云(見原審㈢卷第214至218頁);然所證內容與其偵查中結證謂:原本我是跟張洺豪一起做油漆,有一天張洺豪跟我說要不要去他朋友那邊工作,我去了之後才知道是做詐騙集團,我記得是張洺豪朋友王彥程跟我說工資怎麼計算的等語(見103年度偵字第28641號卷,下稱偵㈡卷第83頁),及被告所供:因為王彥程、徐○鴻來找我說他們缺業務、司機,而陳冠宇當時剛好沒有工作,所以我才介紹陳冠宇給徐○鴻認識等語(見原審㈠卷第31頁反面),均有不符,已有可疑;復與證人即共犯被告王彥程、徐○鴻於偵查及原審訊問、共犯被告王朝民於偵查及原審訊問、審理時之供證(詳見理由貳一(一))互異,難信為真。況依共犯被告王彥程以下2則通聯譯文內容所示(見原審㈢卷第7、10頁),及共犯被告王彥程均供證一致,而稱:我認識的人叫廟公的只有本案張洺豪一個等語(見偵㈠卷第59頁反面、369頁及反面、原審㈠卷第221頁反面、223頁及反面),可知事實三部分之車手陳冠宇、蔣家豪,確係由被告所提供,且關於詐騙過程事宜,共犯被告王彥程會與被告商討,故共犯被告王彥程當日通話中乃立即表示將前往被告處,可見被告除提供車手外,還必須掌控車手現場狀況,監督及對車手之表現負責;又被告亦曾另提供車手參與詐欺集團。則由監聽譯文係案件被查獲前即行秘密錄製,通話當事人處於不知情狀況下,為當時溝通所為之言詞表示,較易說出真實情況,亦無編派杜撰之需,相較於證人證言更為客觀可信;且依上開通聯譯文內容所示,復與共犯被告王彥程、徐○鴻於偵查及原審訊問時、共犯被告王朝民於偵查及原審訊問、審理時之供證(詳見理由貳一(一)),及當時詐騙過程進行狀況相符,自堪信為真實;足見共犯被告王彥程、徐○鴻嗣於審理時就部分細節翻異前詞,及證人陳冠宇所為上開有利被告之證述,均屬迴護被告之詞,自無可採。
①103年5月7日15時48分29秒許(即事實三部分之共犯蔣家豪
正與告訴人鄭月里接觸之際),共犯被告王彥程持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下簡稱A)與持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人(下簡稱B)通聯內容如下:
B:怎樣?
A:我先跟你講一個狀況,等下可能要交了,幾公斤我不知道。
B:嗯!
A:只是說我今天這組人是「廟公」的,然後我覺得他可能要處理我們沒錯。
B:你確定嗎?
A:我先講大陸仔的狀況給你聽,因為上一張上面的跟我講說客戶已經出去了,在倉庫了,然後上面的已經監聽住了,他們倉庫的不讓他領,這樣倉庫的要報警是不是要一段時間?這幾分鐘內「廟公」的人告訴我們說他們開車撞鴿子現在人跑掉了,他們現在車子停在02的某一個地方,現在坐計程車,現在第二張單子在走,「廟公」那邊的人說他有在看,然後感覺在呼楞我,「廟公」說這張弄好以後會告訴我,他現在也在等消息,這兩個人現在跑到哪裡,他也不知道。
B:這樣怎辦?
A:我現在不知道這張單要不要做,做了 阿峰 也不見了,不做的話……。
B:今天「廟公」那兩個叫什麼?
A:戊ㄟ,和 小善
B:不然這張單不要做。
A:確定嗎?
B:你第一張單有過嗎?
A:沒過,我就覺得他們在演。
B:你說阿峰那邊喔?
A:沒,我說戊ㄟ和小善,阿峰那邊我們都有照會過,因為剛剛有撞不可能還跑得掉。
B:第一張單死了,第二張單還在走。
A:我覺得他要是處理我們的話,他可以很快就推掉了,你覺得呢?
B:我想一下!
A:我是覺得我們現在就去「廟公」那邊。
B:不然你去茶藝館那邊等我。
A:好。②103年4月12日19時37分17秒許,共犯被告王彥程持門號00
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下簡稱A)與使用門號000000000000
0之人(下簡稱B)通聯內容如下:
B:是喔,你外面的阿弟仔處理的怎樣?
A:那傢伙腦袋不知道裝什麼大便,他原本只是水而已,鴿子抓到他的時候,他兩三句話就可以推掉了,我上來找網友的,我上來等人的,這樣就好了,他一見面就說我第一天上班就被你們抓了,有夠衰的。
B:你們阿弟仔也太耿直了吧。
A:這不是我的,這些人都是我「一個廟的兄弟」帶來給我用的,他這兩天都還沒賺到錢,就被抓了。
(五)至於證人即被告祖母之南投鄰居 巫素蓁 雖證稱:張洺豪自從103年3月19日起至同年4月5日,與他太太一起搬回南投縣中寮鄉與其祖母同住,那段期間他每天都會載他祖母去看醫生,有時還會去他姑姑家,其他時間張洺豪的車子在家裡,人就在家裡,因為我都有去確認他是否在家,但我不會每秒鐘都去確認,我是信任他的人格,我今天才會來作證云云(見原審㈠卷第225至227頁);然鄰居並非每天24小時,時時刻刻均在同一處空間相處之人,如何能擔保被告張洺豪於103年3月19日至同年4月5日間均未離開南投縣,已有疑義;況證人巫素蓁亦稱被告每日均會外出,則證人巫素蓁既未隨同被告一起外出,如何能確認被告之行蹤,更遑論能擔保被告未為本案犯行。凡此,均足以證明證人巫素蓁上開所證,尚不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此外,並據告訴人程王惠美於警詢、告訴人葉佐文、鄭月里於警詢、偵查、證人即共犯陳冠宇、蔣家豪於警詢、偵查、原審另案訊問時,就本案犯罪事實之經過,亦即非直接關於被告部分,證述相一致,並有書寫告訴人鄭月里住處地址之廣告紙影本、偽造之「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公文書影本各1張、原審103年聲監字第539號通訊監察書、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3年3月26日,如附表二所示之通聯譯文、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
3年5月7日,如附表三、四所示之通聯譯文、告訴人程王惠美北投石牌郵局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告訴人鄭月里第一銀行北投分行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各1份、共犯陳冠宇、蔣家豪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份,及被告王彥程指認被告徐○鴻、共犯陳冠宇之複式照片指認表、共犯被告徐○鴻指認被告、共犯被告王彥程、王朝民、共犯陳冠宇之指認罪嫌疑人紀錄表暨複式照片指認表、共犯被告王朝民指認共犯陳冠宇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各
1份、告訴人程王惠美、鄭月里、共犯陳冠宇、蔣家豪案發當時衣著照片各1張在卷足憑(見偵㈠卷第10、11、20至22、220頁、偵㈢卷第15至26頁、原審㈡卷第13至16頁反面、17至18頁、19頁及反面、21頁及反面、22頁反面、23至24頁、原審103年度聲監字第539號卷第150頁及反面),並經原審依職權調閱原審103年度聲搜字第1280號卷,及原審103年度聲監字第437、539號卷核閱無訛。
從而,此部分犯行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之犯行亦堪認定。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張洺豪、王彥程、徐○鴻、王朝民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規定業經修正,並經總統於103年6月18日公布,於同年月20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0,000元以下罰金。」,另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於同日施行):「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000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並未更動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及得科處之法定刑種類,僅將得科或併科之罰金刑上限提高為500,000元,又同日施行之刑法第33
9條之4規定另增訂對犯詐欺罪者加重處罰之情形,自仍應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此部分自應適用103年6月18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
三、按刑法上所謂公印或公印文,係專指表示公署或公務員資格之印信而言,即俗稱大印與小官章及其印文(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693號判例意旨參照);至其形式凡符合印信條例規定之要件而製頒,無論為印章、關防、職章、圖記,如足以表示其為公務主體之同一性者,均屬之;惟倘非公署或公務員所用之印信,即為普通印章(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3155號、84年度台上字第6118號判決意旨參照)。故刑法第218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公印文,係指公署或公務員所用之印信蓋用所得之印文而言,若非公署或公務員所用印信蓋用之印文則為普通印文。次按刑法上偽造文書罪,係著重於保護公共信用之法益,即使該偽造文書所載名義製作人實無其人,而社會上一般人仍有誤信其為真正文書之危險,仍難阻卻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54年台上字第1404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刑法上所稱之「公文書」,係指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與其上有無使用「公印」無涉;若由形式上觀察,文書之製作人為公務員,且文書之內容係就公務員職務上之事項所製作,即令該偽造之公文書上所載製作名義機關不存在,或該文書所載之內容並非該管公務員職務上所管轄,然社會上一般人既無法辨識而仍有誤信為真正之危險,仍難謂非公文書。查事實三上所蓋用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之印文,係表示公務機關之印信,且與該檢察機關之名銜相符,為本院職務上所已知,堪認係符合印信條例規定製頒之印信,自屬公印文;又事實三部分偽造之「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文書1張,形式上已表明係司法機關所出具,內容又關於違反洗錢防制法之刑事案件處理及財產扣押,核與檢察署之業務相當,所蓋之印文又表彰公務機關名銜,一般人若非熟知檢察事務運作,實難以分辨該內容是否真正,而有誤信該等文書為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真正文書的危險,堪認係偽造之公文書無誤。
四、按刑法第158條第1項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其所冒充之公務員,並不以有所冒充之官職為要件,祇須客觀上足使普通人民信其所冒充者為公務員,有此官職其罪即可成立;又其所謂之行使其職權者,係指行為人執行所冒充之公務員職務上之權力。是本罪行為人所冒充之公務員及所行使之職權是否確屬法制上規定之公務員法定職權,因本罪重在行為人冒充公務員身分並以該冒充身分行有公權力外觀之行為,是僅須行為人符合冒充公務員,並據此行公權力外觀之行為,即構成本罪。查事實一、二、三之被告所屬詐騙集團之大陸機房人員,分別冒充健保局人員、員警、檢察官之公務員,各撥打電話予告訴人葉佐文、程王惠美、鄭月里,表示欲行使公務機關查扣渠私人財產之公權力行為,自屬刑法第158條第1項僭行公務員職權之行為。
五、是核被告事實一之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刑法第158條第1項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被告如事實二之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刑法第158條第1項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又被告如事實三之所為,係犯刑法第211條偽造公文書罪、同法第158條第1項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等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已著手向告訴人葉佐文、程王惠美、鄭月里詐欺,然均尚未得財,均為未遂犯。被告與共犯被告王彥程、徐○鴻、王朝民與其餘成年詐欺集團成員,就事實一犯行間;被告與共犯被告王彥程、徐○鴻與共犯陳冠宇、蔣家豪、綽號「哥哥」之不詳名籍成年男子、其餘成年詐欺集團成員,就事實二、三犯行間,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如事實三偽造公印文之行為,係偽造公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被告就事實一部分之詐欺取財未遂及僭行公務員職權犯行;被告就事實二部分之詐欺取財未遂及僭行公務員職權犯行,及就事實三部分之偽造公文書、詐欺取財未遂及僭行公務員職權犯行,主觀上目的均在詐欺金錢,客觀上則屬於犯罪因果歷程未中斷下連貫行為之實施,且有局部重合,又各僅詐欺單一告訴人,依一般社會通念,各係出於同一犯罪故意所實行之一個犯罪行為,而同時觸犯數罪名,應分別論以想像競合犯,並依刑法第55條規定,就事實一、二部分均從一重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就事實三部分則從一重之偽造公文書罪處斷。被告就所犯事實一、二、三所示3罪間,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
六、至於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即103年度少連偵字第220號、
104年度偵字第5150號部分),與本案為同一之犯罪事實,本院自得併予審酌,附此敘明。
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查事實三部分,共犯蔣家豪尚未及取出、出示偽造之「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公文書1張予鄭月里,即遭依現譯追蹤而至現場埋伏之員警當場逮捕等情,業據鄭月里證稱:當天下午是對方來電跟我說人到了可以開門把錢給他,我就去開門,跟那個人(蔣家豪)說我錢領了,並叫他進來家裡,因為錢不能在門口直接拿出來,我還跑進屋裡要拿袋子幫他裝錢,等我進屋之後,他就被警察逮捕了,他還來不及出示公文給我看等語明確(見原審㈡卷第12、35頁),核與共犯蔣家豪所陳:我到鄭月里家門口時,她已經在門口等我,上頭就在電話裡跟我說,要我把手機拿給她聽,後來我看到警察來了,就趕快跑,之後就被抓了,被警方在我身上查扣之偽造「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1張,當時是放在牛皮紙袋,再放在我手上的公事包裡等語相符(見原審㈡卷第4頁反面、5、73、74頁及反面),並有案發當日之15時40分28秒、15時45分29秒、15時47分49秒、15時50分4秒,蔣家豪(下簡稱A)與大陸機房(下簡稱B)以電話通聯,內容為:「B:紫紅色運動服,灰色褲子,包包黑色的,女性,你知道說鄭女士我是長官派來的,說鄭女士我是長官派來的,長官有話跟你說。A:好。B:她錢沒給你你公文不要給她。A:好。」,及「B:她錢給你沒?A:她進去拿了。
B:你叫她快一點,你說你要趕回公證處。A:(快一點好不好!)B:給他沒?A:喂?哥?怪怪的?有人有人!(電話中斷)」,及「A:哥,剛剛有一台車子剛好在旁邊下車剛好三個人。B:你跑了嗎?A:我跑掉了。B:你看到車子就跑,我跟你講你等下就過去公文給她錢拿了就跑。
A:因為剛剛客人是進去講電話。B:那是在跟我們的人講我們在控制他。A:嗯!B:快走!快走離開!A:好!」,「B:你離開了沒?A:離開了B:水呢?A:我不知道!B:你現在趕快離開A:好!」之監聽譯文在卷可按(見原審㈡卷第22頁反面、23頁反面),堪信為真,足見此部分尚無「行使」上述偽造公文書之犯行。是檢察官認被告此部分涉有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嫌,尚有未洽,惟檢察官認此部分之犯行與前揭偽造公文書罪,有吸收犯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八、原審以被告本案事證明確,因之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211條、第158條第1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等規定,並審酌被告欠缺法治觀念,竟共組詐欺集團而分別為本案犯行,敗壞社會秩序,助長投機風氣,危害公文書之真正性、公務員職務行使之正確性、告訴人葉佐文、程王惠美、鄭月里之財產安全,幸本案犯行均未得手,尚未造成告訴人實質財產損失;犯後矢口否認犯行,難認已知悔悟,及其於詐欺集團內之地位、分工,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涉案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數罪,各量處被告有期徒刑10月、10月、1年6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並說明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係共犯「哥哥」所有,分別交付予共犯陳冠宇、蔣家豪,供犯事實
二、三部分犯罪所用之物(詳見各該編號之說明);而附表一編號4、5所示之物,均係共犯蔣家豪所有,分別供犯事實三所用或預備之物,及犯偽造公文書罪所得之物(詳見各該編號之說明),業據陳冠宇、蔣家豪證述明確,並有附表三、四所示監聽譯文各1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份在卷可按,爰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宣告沒收;另附表一編號5上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印文1枚,係存在於偽造之「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收據上,乃偽造之公印文,然附表一編號5既已經宣告沒收,自無庸另就該偽造之印文再予宣告之,附此敘明。至於事實一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各1支(以上均含該門號SIM卡各1張),並未扣案,為免執行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另共犯蔣家豪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HTC廠牌行動電話、共犯陳冠宇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被告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SAMS
UNG廠牌行動電話、共犯被告王彥程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各1支(以上均含該門號SIM卡各
1張)、共犯被告王彥程處扣得之 謝詠程 身分證影本1張、 蕭博元 身分證影本2張、現金2,300元,其等均稱與本案無關(見原審㈠卷第67頁、原審㈡卷第98頁及反面、原審㈢卷第222頁),且亦無證據足認與其等或本案被告等所涉犯行相關;而共犯蔣家豪所有之黑色手提包1個、西裝褲1件,亦非與本案犯行直接相關,且非違禁物,亦均不予宣告沒收。核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被告上訴意旨,仍執陳詞,否認犯罪,任意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撤銷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董怡臻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崔玲琦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詐欺取財未遂罪部分,不得上訴。
偽造公文書罪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于耀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58條第1項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名稱│說明│├──┼────────┼───────────────────────┤│1│門號0000000000號│陳冠宇身上扣得,為共犯「哥哥」所有,供事實二、│││NOKIA廠牌行動電│三犯罪聯絡之用,業據陳冠宇、蔣家豪供述明確,並│││話1支│有原判決附表三、四所示監聽譯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按│├──┼────────┼───────────────────────┤│2│門號0000000000號│陳冠宇身上扣得,為共犯「哥哥」所有,供事實二、│││NOKIA廠牌行動電│三犯罪聯絡之用,業據陳冠宇、蔣家豪供述明確,並│││話1支│有原判決附表三、四所示監聽譯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按│││││├──┼────────┼───────────────────────┤│3│門號0000000000號│蔣家豪身上扣得,為共犯「哥哥」所有,供事實二、│││NOKIA廠牌行動電│三犯罪聯絡之用,業據陳冠宇、蔣家豪供述明確,並│││話1支│有原判決附表三、四所示監聽譯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按│││││├──┼────────┼───────────────────────┤│4│寫有鄭月里住址之│蔣家豪身上扣得,為其所有,供犯事實三所用,業據│││廣告單1張│蔣家豪供述明確,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按│├──┼────────┼───────────────────────┤│5│偽造之「台北地方│蔣家豪身上扣得,為其所有,預備供犯事實三所用,│││法院地檢署監管科│及犯偽造公文書罪所得之物,業據蔣家豪供述明確,│││」公文書1張(含│並有原判決附表四所示監聽譯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偽造之「臺灣臺北│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按│││地方法院檢察署印││││」公印文1枚)││└──┴────────┴───────────────────────┘附表二:事實一部分之監聽譯文㈠被告徐○鴻以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下簡稱A)通聯(見偵㈢卷第22頁反面至23頁正面):
┌─────────┬──────────┬──────────────┐│時間(103年)│對象(下簡稱B)│內容│├─────────┼──────────┼──────────────┤│3月26日14時6分57│0000000000(王朝民)│B:喂?老師喔,要去永和的哪││秒││邊?││││A:螢橋國小││││B:螢橋國小,螢火蟲的螢││││A:在什麼路││││B:叫司機導航吧│├─────────┼──────────┼──────────────┤│3月26日14時10分10│0000000000(王朝民)│A:來我跟你說螢橋國小在泉州││秒││路上,你到的時候打給我││││B:好││││A:嗯│├─────────┼──────────┼──────────────┤│3月26日14時11分50│0000000000(王朝民)│B:你是說哪個國小在永和?││秒││A:對,螢橋國小泉州路││││B:好│├─────────┼──────────┼──────────────┤│3月26日14時20分13│0000000000│A:你們現在在幹嘛?││秒││B:差不多要開始了││││A:紙收多少││││B:收了21││││A:還有卡片,你知道嗎?││││B:沒跟我講耶,應該是穩的吧││││A:運氣運氣吧││││B:這個跟昨天的一樣,同一條││││路,跟昨天那張也沒差多遠││││,隔壁街而已││││A:幾號?││││B:40巷附近而已,3張都一樣││││的地方││││A:好啦,注意安全│├─────────┼──────────┼──────────────┤│3月26日14時22分8│0000000000(王朝民)│A:你還多久會到││秒││B:快到了│├─────────┼──────────┼──────────────┤│3月26日14時25分39│0000000000(王朝民)│B:我到了││秒││A:你到那邊以後會看到一個螢││││橋婦幼的,在那邊等我們││││B:我已經在那裏了││││A:好│├─────────┼──────────┼──────────────┤│3月26日14時38分51│0000000000(王朝民)│A:你過去門口那邊啊││秒││B:我沒看到你啊││││A:你剛有看到我們的車嗎?││││B:在婦幼小門那邊啊││││A:好,拜拜│├─────────┼──────────┼──────────────┤│3月26日14時53分10│0000000000│A:現在呢?││秒││B:還沒,才收紙││││A:啊不是客人出門了││││B:他剛叫我等一下,完全被耍││││了│├─────────┼──────────┼──────────────┤│3月26日14時57分17│0000000000│A:下課││秒││B:蛤?喔好吧,你問一下那邊││││是要下課還是怎樣?││││A:他說要下課喔,他跟我說要││││出門了││││B:這張下課了,問一下有沒有││││其他張再走││││A:那我問一下│└─────────┴──────────┴──────────────┘㈡被告王朝民以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下簡稱A)通聯(見偵㈢卷第25頁反面至27頁正面):
┌─────────┬──────────┬──────────────┐│時間(103年)│對象(下簡稱B)│內容│├─────────┼──────────┼──────────────┤│3月26日13時40分50│0000000000│B:你有要收紙了嗎?││秒││A:我剛剛看了一下他那個收紙││││的在櫃台裡面耶││││B:那就換一間啊!比較安全,││││那你有沒有拿公文夾││││A:好,我等下再打過去│├─────────┼──────────┼──────────────┤│3月26日13時42分11│0000000000│A:那個在櫃台裡面啦,所以要││秒││換間││││B:我跟你講,你回到剛剛下車││││那裏││││A:好│├─────────┼──────────┼──────────────┤│3月26日13時47分14│0000000000│B:找到了沒?││秒││A:哥,我找到便利超商了││││B:我要丟紙了││││A:你等我一下我停紅綠燈││││B:好│├─────────┼──────────┼──────────────┤│3月26日13時50分33│0000000000│B:喂,我要收傳真幫我打一下││秒││A:好│├─────────┼──────────┼──────────────┤│3月26日13時51分44│0000000000000│B:你電話報給我││秒││A:00000000││││B:好,我馬上傳過去│├─────────┼──────────┼──────────────┤│3月26日13時56分14│0000000000│B:你剛傳真有沒有開?││秒││A:已經收到了││││B:收到了喔││││A:葉佐文嗎││││B:對,兩份嘛,記得要蓋章喔││││A:好│├─────────┼──────────┼──────────────┤│3月26日13時57分45│0000000000000│B:兩張都有收到吧││秒││A:有││││B:那你把他摺好放在公文袋裡││││面,超商發票記得撕掉││││A:好│├─────────┼──────────┼──────────────┤│3月26日14時2分11│0000000000│A:喂,葉佐文,21.9公斤││秒││B:幾歲││││A:他沒寫││││B:沒寫││││A:而且還要蓋││││B:葉佐文,男生還女生?││││A:他沒寫,我覺得聽起來像男││││B:還是你要問上面的││││A:嗯,我等下打電話給他們││││B:你先攔計程車坐車到永和,││││我等下跟你講地點│├─────────┼──────────┼──────────────┤│3月26日14時6分51│0000000000(徐○鴻)│A:喂?老師喔,要去永和的哪││秒││邊?││││B:螢橋國小││││A:螢橋國小,螢火蟲的螢││││B:在什麼路││││A:叫司機導航吧│├─────────┼──────────┼──────────────┤│3月26日14時10分10│0000000000(徐○鴻)│B:來我跟你說螢橋國小在泉州││秒││路上,你到的時候打給我││││A:好││││B:嗯│├─────────┼──────────┼──────────────┤│3月26日14時11分46│0000000000(徐○鴻)│A:你是說那個國小在永和?││秒││B:對,螢橋國小泉州路││││A:好│├─────────┼──────────┼──────────────┤│3月26日14時27分47│0000000000000│A:哥,水叫我問你說印章要蓋││秒││新的還是蓋舊的││││B:直接蓋剛剛收的就好了啊││││A:好││││B:你現在在客戶裡了嗎?││││A:在附近││││B:等一下特徵出來我們會告訴││││你,你到……你先記起來││││A:你跟水講啊││││B:你要跟啦!跟他到銀行那邊││││啦││││A:我是業務啊││││B:我知道啊,你要跟啊││││A:嗯││││B:你等一下要○○○區○○路││││國泰世華,大概離他們家70││││0多公尺而已││││A:好││││B:等下特徵出來會告訴你││││A:好│├─────────┼──────────┼──────────────┤│3月26日14時30分46│0000000000│A:上面說等下他要直接報特徵││秒││給我,說等下一起去永和福││││和路國泰銀行那邊││││B:叫你跟?我跟他講││││A:拜拜│├─────────┼──────────┼──────────────┤│3月26日15秒5分9│0000000000000│B:你是業務吧,客人穿深藍色││秒││短袖T-shit,藍色帽子││││A:水有跟我說了,我知道了││││B:好,你找一下好的點再打電││││話進來││││A:好│├─────────┼──────────┼──────────────┤│3月26日15時26分34│0000000000│B:你們現在在外面嗎?││秒││A:沒有我已經走到昨天的公園││││B:他現在放你下車了喔││││A:還沒,我還在車上││││B:你先找個安全的地方,把東││││西都帶齊,然後幫他把東西││││收好,等下會跟你說PK點在││││哪裡││││A:好│├─────────┼──────────┼──────────────┤│3月26日15時30分12│0000000000│B:你下車了嗎││秒││A:對││││B:再找地方上車││││A:他走2分鐘了耶││││B:你剛那點有辦法上車嗎?││││A:應該沒辦法,因為我剛下車││││有監視器照到我││││B:那我再想辦法│└─────────┴──────────┴──────────────┘㈢不詳名籍成年共犯以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下簡稱A)通聯(見偵㈢第17至20頁):
┌─────────┬──────────┬──────────────┐│時間(103年)│對象(下簡稱B)│內容│├─────────┼──────────┼──────────────┤│3月26日11時57分13│0000000000(徐○鴻)│B:業務的卡是不是 威寶 的││秒││A:我不知道││││B:威寶的卡全部都死掉了,連││││我私人的都死掉了,你記一││││支電話他私人的0000000000││││A:0000000000│├─────────┼──────────┼──────────────┤│3月26日12時0分9│0000000000(徐○鴻)│A:我先傳簡訊跟他講││秒││B:你為什麼不直接打給他││││A:啊我昨天不是跟他講說不要││││接自己電話││││B:現在呢?││││A:好,那我馬上打│├─────────┼──────────┼──────────────┤│3月26日12時10分38│0000000000(徐○鴻)│B:你現在人在哪裡?││秒││A:中和啊││││B:拿東西過去給你││││A:啊,愛你啊,拜拜│├─────────┼──────────┼──────────────┤│3月26日13時36分12│0000000000000│B:你們現在○○○區○○路40││秒││巷2號2樓││││A:好│├─────────┼──────────┼──────────────┤│3月26日13時39分23│0000000000000│A:哥你現在有業務的新電話嗎││秒││?││││B:有││││A:我們剛剛有放業務下去收紙││││,你再打給他一下││││B:好│├─────────┼──────────┼──────────────┤│3月26日13時42分17│0000000000(王朝民)│B:那個在櫃台裡面啦,所以要││秒││換間││││A:我跟你講,你回到剛剛下車││││那裏││││B:好│├─────────┼──────────┼──────────────┤│3月26日13時50分38│0000000000(王朝民)│A:喂,我要收傳真幫我打一下││秒││B:好│├─────────┼──────────┼──────────────┤│3月26日13時51分2│0000000000000│A:哥,業務他要收紙了,你打││秒││給他一下││││B:好│├─────────┼──────────┼──────────────┤│3月26日14時2分18│0000000000(王朝民)│B:喂,葉佐文,21.9公斤││秒││A:幾歲││││B:他沒寫││││A:沒寫││││B:而且還要蓋││││A:葉佐文,男生還女生?││││B:他沒寫,我覺得聽起來像男││││A:還是你要問上面的││││B:嗯,我等下打電話給他們││││A:你先攔計程車坐車到永和我││││等下跟你講地點│├─────────┼──────────┼──────────────┤│3月26日14時19分19│0000000000000│A:你現在在客人住家附近嗎?││秒││B:對││││A:等下特徵出來我會叫你跟,││││跟到國泰是華大概離他家││││700公尺││││B:我等下打給你│├─────────┼──────────┼──────────────┤│3月26日14時55分41│0000000000000│A:哥,倉庫離他家不止700公││秒││尺││││B:特徵問出來了,要叫他出門││││了大概723公尺,我們有GO││││OGLE││││A:好││││B:啊,等一下先撤│├─────────┼──────────┼──────────────┤│3月26日14時58分36│0000000000000│B:先別撤我們先問一下狀況││秒││A:好│├─────────┼──────────┼──────────────┤│3月26日15時3分23│0000000000000│B:你記一下特徵深藍色短袖T-││秒││SHIRT、藍色帽子、黑色長││││褲騎黑色腳踏車,你馬上趕││││到銀行那邊,大概60歲││││A:好,我馬上趕過去倉庫│├─────────┼──────────┼──────────────┤│3月26日15時7分5│0000000000000│B:有沒有看到人?││秒││A:還沒我在銀行這邊││││B:你看到人馬上打電話進來││││A:好│├─────────┼──────────┼──────────────┤│3月26日15時10分12│0000000000000│B:客人到銀行了││秒││A:我進去倉庫看││││B:好│├─────────┼──────────┼──────────────┤│3月26日15時14分56│0000000000000│A:哥,他幾公斤?我剛看到一││秒││個很胖的,頭髮地中海││││B:對就是他,不過他在銀行裡││││面││││A:這個沒在銀行裡面耶││││B:那不是他,這間旁邊有銀行││││嗎?││││A:你說他倉庫附近嗎?││││B:他說在水源街││││A:好│├─────────┼──────────┼──────────────┤│3月26日15時20分6│0000000000000│A:是另一間││秒││B:你怎麼過去開車嗎?││││A:開車││││B:他還在倉庫裡面,你快點││││A:好│├─────────┼──────────┼──────────────┤│3月26日15時25分10│0000000000000│A:我看到人了,不過行員有在││秒││跟他講,外面也有護鈔的││││B:狀況怎樣?││││A:我現在站他後面││││B:這樣我懂││││A:那我先找PK點│├─────────┼──────────┼──────────────┤│3月26日15時26分33│0000000000(王朝民)│A:你們現在在外面嗎?││秒││B:沒有我已經走到昨天的公園││││A:他現在放你下車了喔││││B:還沒,我還在車上││││A:你先找個安全的地方,把東││││西都帶齊,然後幫他把東西││││收好,等下會跟你說PK點在││││哪裡││││B:好│├─────────┼──────────┼──────────────┤│3月26日15時27分27│0000000000000│A:要在倉庫PK還是在他家?││秒││B:他走出來了嗎?││││A:對啊││││B:有拿袋子嗎?││││A:我等下打給你│├─────────┼──────────┼──────────────┤│3月26日15時29分14│0000000000000│A:他沒有拿袋子││秒││B:這個不用顧了,先走││││A:他發現我了││││B:快點和業務離開│└─────────┴──────────┴──────────────┘附表三:事實二部分之監聽譯文㈠共犯陳冠宇以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下簡稱A)通聯(見原審㈡卷第21頁):
┌─────────┬──────────┬──────────────┐│時間(103年)│對象(下簡稱B)│內容│├─────────┼──────────┼──────────────┤│5月7日12時47分50│0000000000(蔣家豪)│A:公司有打給你嗎?││秒││B:有││││A:你等下收好告訴我料多少,││││你在底下的7-11吧││││B:對││││A:好│├─────────┼──────────┼──────────────┤│5月7日12時48分42│0000000000(蔣家豪)│A:你收好以後來客人這邊類似││秒││小公園的地方,這裡安全的││││B:好│├─────────┼──────────┼──────────────┤│5月7日12時58分5│0000000000(蔣家豪)│A:茶葉多少?││秒││B:31.5公斤││││A:你人現在在哪?││││B:公園││││A:你在走上去往公園方向,你││││有跟他講PK點在哪嗎?││││B:還沒││││A:你先走上來,別靠近車子啊││││B:嗯│├─────────┼──────────┼──────────────┤│5月7日13時2分11│0000000000(蔣家豪)│A:你等一下打給上面的說你PK││秒││點找到了,我會跟上面的回││││報說客人要去PK點了,他要││││過去的時候再換衣服││││B:好我先打給上面的│├─────────┼──────────┼──────────────┤│5月7日13時39分51│0000000000(徐○鴻)│A:我現在要去PK點了││秒││B:好││││A:我現在跟上面的通著││││B:嗯│├─────────┼──────────┼──────────────┤│5月7日14時16分38│0000000000(徐○鴻)│A:客人出來了喔││秒││B:好了解,要PK了嗎?││││A:他還在等公車││││B:好│├─────────┼──────────┼──────────────┤│5月7日14時27分40│0000000000(徐○鴻)│A:哥那個沒有用了││秒││B:下一張,等下收完紙跟我講││││A:好│├─────────┼──────────┼──────────────┤│5月7日14時31分26│0000000000(徐○鴻)│B:怎樣?││秒││A:我們被追(刑事局人員攔截)││││B:快跑│├─────────┼──────────┼──────────────┤│5月7日14時36分11│0000000000(徐○鴻)│B:怎樣?││秒││A:我跟客人去郵局的時候我就││││看到鴿子,我們去開車的時││││候忽然跑出3個鴿子拿槍指││││著我們,我就撞了,我跑掉││││了││││B:你跑了喔││││A:對啊!我剛撞到一個警察,││││公司剛剛說還有一段││││B:我問一下│├─────────┼──────────┼──────────────┤│5月7日14時43分15│0000000000(徐○鴻)│A:公司叫我們車子先擺旁邊然││秒││後坐計程車走││││B:你們先離開那地方││││A:好│├─────────┼──────────┼──────────────┤│5月7日14時50分23│0000000000(徐○鴻)│A:他們叫我們把車子停在路邊││秒││然後坐計程車去一個熱鬧的││││地方,然後繞一繞再找一台││││計程車,然後去另一張單那││││邊││││B:看你們敢不敢做,小心一點││││A:好│└─────────┴──────────┴──────────────┘㈡共犯陳冠宇以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下簡稱A)通聯(見原審103年度聲監字第539號卷第150頁):
┌─────────┬──────────┬──────────────┐│時間(103年)│對象(下簡稱B)│內容│├─────────┼──────────┼──────────────┤│5月7日12時17分3│0000000000000│B:我跟你講你叫業務去收傳真││秒││A:好│├─────────┼──────────┼──────────────┤│5月7日12時24分58│0000000000│B:我在超商了││秒││A:公司會打給你啊,他電話是││││+86的││││B:好│├─────────┼──────────┼──────────────┤│5月7日12時52分1│0000000000000│B:來我跟你報一下客人的特徵││秒││你記一下││││A:好││││B:穿花色上衣、褲子咖啡色、││││鞋子有點深紅色皮鞋、黑色││││包包││││A:坐計程車嗎?││││B:應該是坐公車,你放輕鬆,││││你身上沒有東西,慢慢跟就││││好││││A:好│├─────────┼──────────┼──────────────┤│5月7日13時23分34│0000000000000│A:北投那邊有兩個郵局嗎?││秒││B:是 榮總 再過去那個,石牌路││││二段93之2號││││A:好│├─────────┼──────────┼──────────────┤│5月7日13時33分28│0000000000000│A:我有看到一個穿黃色外套,││秒││其他都跟你講的一樣││││B:你等一下│├─────────┼──────────┼──────────────┤│5月7日14時5分32│0000000000000│A:有鴿子靠近了││秒││B:好啦你再看一下,等下再跟││││我講││││A:鴿子去郵局那邊││││B:有跟客人講話嗎?等下再跟││││我們講一下││││A:好│├─────────┼──────────┼──────────────┤│5月7日14時10分58│0000000000000│B:以看的到為主啦,鴿子走,││秒││客人離開跟我們講││││A:好│├─────────┼──────────┼──────────────┤│5月7日14時20分18│0000000000000│B:到了沒?││秒││A:她在等公車││││B:她有領到錢嗎?││││A:她可能放包包裡面││││B:你上車告訴我們比較好抓時││││間│├─────────┼──────────┼──────────────┤│5月7日14時24分53│0000000000000│B:告訴你這個客人沒用了,被││秒││行員搞死了,這裡還有一個││││客人,拿筆跟紙來抄一下,│││○○○區○○街○○○巷○弄10││││號││││A○○○區○○街○○○巷○弄10││││號││││B:你們看多久會到││││A:好│├─────────┼──────────┼──────────────┤│5月7日14時33分32│0000000000000│A:哥我被跟了││秒││B:誰?││││A:鴿子,剛剛有3隻我上車他││││們拿槍出來││││B:你現在身上的東西都先毀掉││││A:包括手機嗎?││││B:手機先放車上,不是現行犯││││沒關係,別給他們搜││││A:嗯,公文、識別證都弄掉││││B:你別給他們搜,先繞路別去││││我剛講的目的地,看有沒有││││跟你││││A:好│├─────────┼──────────┼──────────────┤│5月7日14時40分17│0000000000000│A:哥我剛剛撞1個警察,剛剛││秒││3個人拿槍衝過來││││B:有遇到?││││A:1個擋在前面我油門踩下去││││就撞他了││││B:有撞到就是了││││A:3個拿槍要開了,我就倒退││││踩油門撞下去了││││B:你開車撞警察嗎?││││A:他拿槍叫我們下車啊,我就││││倒退撞他啊││││B:你們現在安全了吧,你們身││││上的東西、違禁品都丟掉,││││先別去,你現在在哪?││││A:在中山北路六段││││B:你們車子先放停車場還是哪││││裡,坐計程車││││A:好│├─────────┼──────────┼──────────────┤│5月7日14時47分13│0000000000000│B:你們現在離開了嗎?││秒││A:有了,我們要找地方停車││││B:那就趕快啊,坐上計程車,││││我們還有一個客人也是北投││││區的,你們要做嗎?││││A:可是我們臉都被警察看到了││││B:就不同客人也沒有在隔壁,││││你們先停車攔計程車,換了││││又換,去剛剛給你們地址的││││地方,不然你們一趟出去也││││是為了賺錢啊,今天那台車││││就不要去開它了,過兩天再││││上去開││││A:好││││B:一牽你們就中了,業務識別││││證都不見了吧,你叫計程車││││司機開去熱鬧的地方,進去││││捷運站裡面再出來,你們是││││2個人還3個人?││││A:2個人││││B:計程車去客人家,這客人要││││出門了││││A:好│└─────────┴──────────┴──────────────┘㈢共犯蔣家豪以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下簡稱A)通聯(見原審㈡卷第22頁反面):
┌─────────┬──────────┬──────────────┐│時間(103年)│對象(下簡稱B)│內容│├─────────┼──────────┼──────────────┤│5月7日12時46分40│0000000000000│B:業務傳真號碼幾號?││秒││A:00000000││││B:你在那邊等我,我馬上傳給││││你│├─────────┼──────────┼──────────────┤│5月7日12時48分45│0000000000(陳冠宇)│B:你收完傳真到客人家那邊有││秒││個類似小公園的地方││││A:好││││B:那邊安全的│├─────────┼──────────┼──────────────┤│5月7日13時0分35│0000000000(陳冠宇)│B:你是白癡還是腦袋裝大便,││秒││叫你不要靠近車子││││A:啊不然勒?││││B:我跟你說後面你靠近車幹什││││麼?車子出事情怎麼辦?││││A:好啦,抱歉│├─────────┼──────────┼──────────────┤│5月7日13時2分14│0000000000(陳冠宇)│B:你衣服先別換沒關係,你打││秒││電話跟上面的說你PK點找好││││了,然後我會陪客人去倉庫││││,倉庫回來以後我會跟上面││││回報說要回去了,去PK點找││││你││││A:嗯││││B:你那時候再換衣服││││A:我先打電話跟上面的講││││B:你別這麼緊張,你講話穩一││││點啦││││A:好啦│├─────────┼──────────┼──────────────┤│5月7日13時4分21│0000000000000│A:哥,我PK點找好了││秒││B:在哪裡?││││A:在客人家下面的公園││││B:左轉還右轉?││││A:下來後左轉就看的到了││││B:好│└─────────┴──────────┴──────────────┘附表四:事實三部分之監聽譯文㈠共犯陳冠宇以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下簡稱A)通聯(見原審㈡卷第21頁及反面):
┌─────────┬──────────┬──────────────┐│時間(103年)│對象(下簡稱B)│內容│├─────────┼──────────┼──────────────┤│5月7日14時59分14│0000000000│A:喂?哥,我現在要去倉庫了││秒││B:好小心安全│├─────────┼──────────┼──────────────┤│5月7日15時13分32│0000000000│A:哥,我到了││秒││B:你們車子有辦法開回來嗎?││││A:公司說要兩三天耶││││B:我想一下等下打給你│├─────────┼──────────┼──────────────┤│5月7日15時18分6│0000000000(蔣家豪)│A:紙收完了沒││秒││B:41.5││││A:嗯│├─────────┼──────────┼──────────────┤│5月7日15時29分42│0000000000(蔣家豪)│A○○○區○○街嗎?││秒││B:你說客人嗎?中和街455巷││││3弄10號││││A:好│├─────────┼──────────┼──────────────┤│5月7日15時32分43│0000000000(蔣家豪)│A:要去PK了││秒││B:嗯│├─────────┼──────────┼──────────────┤│5月7日15時42分22│0000000000(蔣家豪)│A:455巷3弄10號?││秒││B:對白色的房子││││A:你跑哪去看好了喔││││B:嗯│└─────────┴──────────┴──────────────┘㈡共犯陳冠宇以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下簡稱A)通聯(見原審103年度聲監字第539號卷第150頁反面):
┌─────────┬──────────┬──────────────┐│時間(103年)│對象(下簡稱B)│內容│├─────────┼──────────┼──────────────┤│5月7日14時54分51│0000000000000│B:你車停好了吧,你先坐計程││秒││車○○○區○○路第一銀行││││,你在銀行對面看客人,看││││他有沒有出來就好了,不要││││自己嚇自己,他是上衣紫紅││││色運動服,他有穿灰色褲子││││,紫色帽子、黑色包包,先││││別跟業務站一起,我等下會││││打電話交代業務││││A:好││││B:自己不要做賊心虛││││A:好│├─────────┼──────────┼──────────────┤│5月7日15時11分54│0000000000000│A:我到了││秒││B:你到對面看看我剛報給你的││││特徵,有再打電話過來││││A:好│├─────────┼──────────┼──────────────┤│5月7日15時21分47│0000000000000│A:哥,她在辦了││秒││B:等她出來再打給我們,她上││││車你就坐計程車││││A:好││││B:地址忘了再報給你│├─────────┼──────────┼──────────────┤│5月7日15時25分31│0000000000000│A:出來了││秒││B:你○○○區○○街○○○巷○弄││││10號,現在業務已經在那邊││││了││││A:好│├─────────┼──────────┼──────────────┤│5月7日15時44分48│0000000000000│B:你先躲起來等下要PK了,從││秒││她家走過去就好││││A:好│├─────────┼──────────┼──────────────┤│5月7日15時46分3│0000000000000│B:我跟你講他們現在在PK了,││秒││等下快跟業務會合把錢拿起││││來││││A:好│└─────────┴──────────┴──────────────┘㈢共犯蔣家豪以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下簡稱A)通聯(見原審㈡卷第22頁反面、23頁):
┌─────────┬──────────┬──────────────┐│時間(103年)│對象(下簡稱B)│內容│├─────────┼──────────┼──────────────┤│5月7日14時58分33│0000000000000│B:我跟你講你現在在附近找一││秒││家便利商店,然後跟我報電││││話││││A:好│├─────────┼──────────┼──────────────┤│5月7日15時5分40│0000000000000│A:喂?00000000││秒││B:好,這邊等我一下傳給你│├─────────┼──────────┼──────────────┤│5月7日15時18分9│0000000000(陳冠宇)│B:喂?紙收好了沒?多少││秒││A:41.5││││B:喔│├─────────┼──────────┼──────────────┤│5月7日15時29分45│0000000000(陳冠宇)│B:喂,那邊的地址呢?││秒││A:中和街455巷3弄10號│├─────────┼──────────┼──────────────┤│5月7日15時30分55│0000000000000│B:你先跑去她家那邊看一下地││秒││址,她快回家了,你看完以││││後躲起來別讓她看到││││A:好││││B:你看一下她家門口可不可以││││PK││││A:好│├─────────┼──────────┼──────────────┤│5月7日15時40分28│0000000000000│B:我跟你講客人到家了,你記││秒││好客人的特徵││││A:嗯││││B:紫紅色運動服,灰色褲子,││││類似 澎澎裙 ,帽子紫色的,││││包包黑色的,女性,你知道││││怎麼講嗎?你就靠過去跟她││││說鄭女士我是長官派來的,││││長官有話跟你說││││A:好││││B:她錢沒給你你公文不要給她││││A:好││││B:你不要害怕我會跟你講│├─────────┼──────────┼──────────────┤│5月7日15時43分21│0000000000000│B:你趕快準備了,客人要出門││秒││了,你電話不要掛,看到馬││││上靠過去││││A:(我是長官派來的)││││(電話中斷)│├─────────┼──────────┼──────────────┤│5月7日15時45分29│0000000000000│B:你業務是不是?││秒││A:是││││B:你現在在客人家裡是不是,││││你現在叫客人聽電話││││A(被害人):喂你好?││││B:鄭 月李 (音譯)這是我派過去││││的公證處人員,你現在把資││││金拿給他,叫他把資金送回││││公證處,清不清楚?││││A:清楚││││B:那你等下交給他再來接家裡││││的電話,電話還他││││A:喂長官?││││B:她錢給你沒?││││A:她進去拿了││││B:你叫她快一點,你說你要趕││││回公證處││││A:(快一點好不好)││││B:給他沒?││││A:喂?哥?怪怪的?有人有人││││(電話中斷)│├─────────┼──────────┼──────────────┤│5月7日15時47分49│0000000000000│A:哥,剛剛有1台車子剛好在││秒││旁邊下車剛好3個人││││B:你跑了嗎?││││A:我跑掉了││││B:你看到車子就跑,我跟你講││││你等下就過去公文給她錢拿││││了就跑││││A:因為剛剛客人是進去講電話││││B:那是在跟我們的人講我們在││││控制他││││A:嗯││││B:快走!快走離開││││A:好│├─────────┼──────────┼──────────────┤│5月7日15時50分4│0000000000000│B:你離開了沒?││秒││A:離開了││││B:水呢?││││A:我不知道││││B:你現在趕快離開││││A: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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