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盈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653號原告 陳周淑華
陳坤陽 陳思妘 陳芊澐 被告台灣銅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陳麗美 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 律師
謝易哲 律師 黃柏諺 律師
一、原告因給付盈餘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4萬7,990元【計算式:(原告陳周淑華:3,634,030元)+(原告陳坤陽:6,809,306元)+(原告陳思妘:1,702,327元)+(原告陳芊澐:1,702,327元)=13,847,990元】,應繳裁判費13萬3,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2,000元外,尚應補繳13萬1,8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並附證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書記官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