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89號
原告甲○○
樓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零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貳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
書記官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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