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交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訴字第3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新竹分監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刑法第185條之3及第185條之4等公共危險罪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一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鄭子俊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
書記官吳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