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30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3016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3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13016號債權人新竹縣瓦斯管理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曾健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民事庭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