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2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12645號債權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徐炳文 即國光打字印刷商行、甲○○、丙○○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票號KA213890、KA213891、KA206428之退票理由單。
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
民事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