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08號原告 林永裕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 律師複代理人 王羿文 律師
黃鈴育 律師(111年4月22日解除委任)被告 郭正雄
郭冠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6日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拆屋還地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惟被告郭正雄、郭冠伯就其所有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提出民法第425條之1法定租賃關係之答辯(本院卷二第217~231頁),則系爭房屋究係何人於何時建造?起造人於興建時是否為土地所有權人?現存建物是否與起造時建物相同?上開事項尚待查明,本院認有調查之必要,故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書記官黃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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