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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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65號上訴人大林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坤銘 即長益水電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2,6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4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書記官楊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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