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01號原告曾榮俊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金羿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萬7,000元【計算式:(屏東縣○○鎮○○段段○○○○號土地60㎡×應有部分1/2×土地公告現值2萬2,000元)+(3288建號房屋移轉價格33萬4,000元×應有部分1/2)=82萬7,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
㈡、應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系爭房地之使用現狀與照片。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