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8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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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8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蒲素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蘇鼎軒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借款金額新臺幣104萬元之借款契約書,核該契約書第十一條第一項有關加速條款但書之約定,乙方(即聲請人)依第㈣款至第㈧款之任一事由為前揭主張時,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甲方(即債務人)後,始生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故請釋明本件是否已對債務人為催告通知,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即應提出催告通知及將該催告通知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印清晰之正、反面影本。)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