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智訴字第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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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智訴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智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秋榮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41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江秋榮販賣偽藥,處有期徒刑參月。緩刑肆年,並應依附表二所示之給付方式,向美商 輝瑞 產品公司給付附表二所示之金額。
扣案之偽藥「威而鋼」貳罐及禁藥「一炮到天亮」貳拾柒罐均沒收之。
事實
一、江秋榮係址設新竹縣○○市○○○路○號「丘比特情趣商店」之負責人,其明知VIAGRA膜衣錠(中文名稱:威而鋼)係美商輝瑞產品公司(以下簡稱輝瑞公司)所製造生產、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衛署藥輸字第022383號核准輸入我國販售之藥品,而輝瑞公司在我國之合法代理商為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亦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文字圖樣係輝瑞公司分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而取得之商標,在商標專用期間內指定使用於西藥、藥劑等商品,且均仍在專用期間內,未經商標權人輝瑞公司之同意,即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亦明知其向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不詳之人所購得,標示為Viagra110mg(威而鋼)之藍色六角狀藥錠,其包裝上均無標示行政院衛生署核准輸入字號,應非輝瑞公司所生產,且均係未經輝瑞公司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藥錠外觀及包裝並標示商標權人輝瑞公司之商標名稱及圖樣,其亦明知含Sibutramine成分之「一炮到天亮」,係未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許可擅自製造、輸入之禁藥,不得任意販賣,竟基於販賣偽藥、禁藥、冒用他人藥物名稱之藥物及違反商標法之犯意,自民國106年起在上址「丘比特情趣商店」內,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以每瓶「威而鋼」(每瓶30顆)新臺幣(下同)3,500元、每瓶「一炮到天亮」(每瓶5顆)300元之價格購入後,接續自106年某日起至107年9月27日止,在上址店內,以「威而鋼」單顆300元、4顆1,000元,「一炮到天亮」每瓶600元之價格對外販售,共售出7瓶「威而鋼」、10瓶「一炮到天亮」。嗣警於107年9月27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址商店執行搜索,並扣得「威而鋼」2罐、「一炮到天亮」27罐,始悉上情。
二、案經美商輝瑞產品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江秋榮所犯之罪,並非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而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已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乃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對於上開違反藥事法、商標法之犯行迭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簡式審判程序時均坦承不諱(見偵卷第5-8頁、第72-73頁反面;本院智訴卷第16頁、第20-21頁),並有證人 吳國治 、告訴代理人 張順興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可佐(見偵卷第9-13頁、第72-73頁反面),復有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註冊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商標資料、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衛署藥輸字第022382、022383號資料、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食品藥物管理署區管理中心現場稽查工作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衛生局107年12月5日新縣衛食藥字第1070003690號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7年11月22日FDA研字第1070034734號函各1份、現場及扣案物照片12張、外觀鑑定證明書、新竹縣政府衛生局藥政工作現場稽查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衛生局現場檢查紀錄表各2份在卷可參(見偵卷第18-23頁、第25-26頁、第28-30頁、第32-34頁、第38-41頁、第47-50頁、第53-53頁反面、第55頁、第57-60頁),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犯行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商標法就偽造、仿冒商標行為,已有處罰之特別規定,固應排除刑法第220條、第210條之偽造準私文書規定之適用。
又偽造他人之藥物名稱、仿單、標籤於物品之包裝上,固足以表示一定之用意,而屬刑法第220條之準文書;惟因藥事法第86條第1項亦有特別處罰之規定,而不另論以偽造準私文書罪,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7970號判決意旨參照。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販賣偽藥、販賣禁藥、第86條第2項明知為冒用他人藥物名稱之藥物而販賣、商標法第97條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等罪。被告經營「丘比特情趣商店」販賣藥物之行為,因係基於同一營利意圖,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應以一行為論。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4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偽藥罪處斷。另公訴意旨雖未敘及被告所為藥事法第86條第2項明知為冒用他人藥物名稱之藥物而販賣犯行,惟此部分事實與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四、爰審酌被告明知為偽藥、禁藥而予以販賣,嚴重危害不特定消費者之身體健康,並損及商標權人之權益,有損我國之國際形象,且其已有違反藥事法之前科紀錄,仍不知悔悟,重蹈覆轍,所為實值非難;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暨其自承教育程度為國小肄業,案發迄今皆經營邱比特情趣商店,月收約1、2萬元,已婚,子女均已成年,現與太太同住,暨本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五、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且於本院審判程序時坦承犯罪,且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此有和解筆錄在卷可參(本院智訴卷第51頁),堪認被告確有悔意,告訴人亦表示同意給予緩刑,此有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智訴卷第48頁),被告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後應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以勵自新。然為促使被告確實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爰依同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諭知被告應依附表二所示之內容履行,倘被告未履行負擔情節重大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其緩刑之宣告仍得由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末此敘明。
六、沒收:
㈠經查,扣案之「威而鋼」2罐及「一炮到天亮」27罐,經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後,結果「Viagra110mg」原送驗檢體數量60粒,驗餘檢體數量40粒,檢出Sildenafil西藥成分,「第七代一炮到天亮」檢出Sibutramine及Sildenafil西藥成分;又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已於99年10月11日公告廢止所有含Sibutramine之藥品許可證,此有新竹縣政府衛生局107年12月5日新縣衛食藥字第1070003690號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7年11月22日FDA研字第1070034734號函存卷可憑(見偵卷第55頁、第57頁)。是上開扣案之「Viagra110mg」皆無名稱、成分等之中文標示,亦無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所許可證字號,且被檢驗檢出含Sildenafil之西藥成分,核屬偽藥無疑,且未經行政機關沒入銷燬,惟因同屬商標法第97條之仿冒商標商品,自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至「一炮到天亮」則屬未經核准不得製造、販賣之禁藥,且為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至鑑驗所耗損之部分,因已用罄不存在,自無庸再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㈡至被告販賣偽藥、禁藥之犯罪所得,因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已達到實質剝奪被告上開犯罪所得之效果,如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顯有過苛之虞,依照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另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凱絜提起公訴,檢察官林鳳師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書記官郭家慧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6條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或標籤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藥物而輸入、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97條(罰則)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一:
┌──┬────┬───────┬────┬─────────┐│編號│註冊號│商標名稱│商標權人│商標權利期間│├──┼────┼───────┼────┼─────────┤│1│00000000│PfizerOVAL│輝瑞公司│64年4月1日至113年││││││7月15日│├──┼────┼───────┼────┼─────────┤│2│00000000│PFIZER│輝瑞公司│43年7月16日至113││││││年7月15日│├──┼────┼───────┼────┼─────────┤│3│00000000│VIAGRA│輝瑞公司│86年8月16日至116││││││年8月15日│├──┼────┼───────┼────┼─────────┤│4│00000000│Sildenafil3D│輝瑞公司│95年2月16日至115年││││Tablet(blue)││2月15日│└──┴────┴───────┴────┴─────────┘附表二:
┌──────────────────────────┐│給付方式│├──────────────────────────┤│一、江秋榮應給付美商輝瑞產品公司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元,給付方式如下:││㈠於民國108年8月20日當庭給付伍仟元,經美商輝瑞公││司訴訟代理人當庭點收無訛,不另立收據。││㈡自民國108年9月20日起,按月於每月20日前給付美商││輝瑞公司伍仟元直至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