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5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359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郭俊佑 被告定懋實業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胡崧仕 被告 林芳葶 兼上列三人訴訟代理人 管業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佰陸拾參萬玖仟壹佰壹拾貳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兩造曾以合意定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授信約定書在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對之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定懋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定懋公司)邀被告胡崧仕、管業平、林芳葶(下稱胡崧仕、管業平、林芳葶)為連帶保證人,向伊銀行借貸下列款項:⑴於民國104年6月29日借款新台幣(下同)3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為自
104年6月29日起至109年6月29日止,按月均攤本息,利率按伊銀行二年期定儲(一般)機動利率加個別加碼年率
2.825%即3.94%機動計息,逾期未繳息,則改按固定利率
4.94%計息。⑵於106年5月18日借款5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為自106年5月18日起至107年5月18日止,嗣經協議延期至同年12月31日,按月均攤本息,利率按伊銀行二年期定儲(一般)機動利率加個別加碼年率2.955%即4.07%機動計息,逾期未繳息,則改按固定利率5.07%計息。上開兩筆借款均約定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上開借款⑴部分僅還款至107年11月29日、借款⑵部分業已屆期,迄今未為清償,經伊銀行以存款抵充前揭借款本息後,尚欠伊銀行附表所示債務未為清償,迭經催討,均未獲置理,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則以:伊等對於原告主張,伊等有積欠原告563萬9,11
2元本金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之事實,均不爭執,惟因伊等目前資金調度出現困境,故無力清償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定期方式專用)、放款借據(活期方式)、增補約據、繳款紀錄及放款交易明細查詢單、台灣銀行催收款項帳、台灣銀行新台幣存(放)款牌告利率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則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實在。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書記官洪韻雯附表:單位新台幣元┌───┬───────┬─────────────────┬────────────────────────┐│編號│本金│利息│違約金││││││││││││││││├───┼───────┼─────────────────┼────────────────────────┤│1│1,059,439元│自107年11月29日起至108年3月27日│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止按週年利率3.94%計算之利息,暨自│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108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即①自107年12月29日起至108年3月27日止按週年││││率4.94%計算之利息。│利率3.94%加計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②自108年3│││││月28日至108年6月28日止按週年利率4.94%加計百分│││││之10之違約金。③超過6個月以上者,自108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94%加計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2│4,579,673元│自107年9月30日起至108年3月27日│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止按週年利率4.07%計算之利息,暨自│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108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即①自107年10月30日起至108年3月27日止按週年││││率5.07%計算之利息。│利率4.07%加計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②自108年3│││││月28日至108年4月29日止按週年利率5.07%加計百分│││││之10之違約金。③超過6個月以上者,自108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07%加計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以上合計│││││5,639,1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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