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法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12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劉文雄 上列當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捐助章程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五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財團為公益法人,復為他益法人,依民法第62條後段規定,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應由主管機關、檢察官、利害關係人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不能由董事會、董事、信徒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等法人內部機關逕行修正,且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不屬於前述事項之更易,應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22條等規定,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或核准後,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法院為裁定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主管機關經濟部於民國108年2月18日以經人字第10800525960號函,要求配合行政院訂定之「行政院遴聘派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作業辦法」修正捐助章程,在108年4月12日召開第14屆第12次 董監事 聯席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3條、第8條、第10條、第12條、第18條、第20條、第21條、第22條、第25條,並報請經濟部核准在案,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等語,並提出經濟部108年5月22日經商字第10802411830號函、108年8月12日經商字第10800661020號函、法人登記證書、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捐助章程、董監事聯席會議紀錄等件為證。
三、經查:㈠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第8條、第10條、第12
條、第20條、第21條、第22條、第25條,係變更該財團法人之經費來源、預決算編審、財產處分之限制、董監事組成、資格、解除職務之條件及程序、組織管理辦法,核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且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則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8條、第10條、第12條、第20條、第21條、第22條、第25條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至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第3條第9項「其他
有關工業技術之研究發展或配合政府科技政策、產業升級所需進行之製造、加工事宜」為「其他有關工業技術之研究發展或配合政府政策、產業升級所需進行之製造、加工、試量產、試營運及相關事宜」,並增訂同條第11項「國際合作有關之業務」,僅係擴展財團業務範圍;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第18條其中「審查」為「查核」,僅係文字修正,並非有關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無涉,依首開說明,自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尚難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書記官謝國聖附表:
┌─────────────┬─────────────┐│原條文│修正後條文│├─────────────┼─────────────┤│第三條:│第三條:││(業務範圍)本院之業務範圍│(業務範圍)本院之業務範圍││如左:│如下:││一、接受委託或補助辦理工業│一、接受委託或補助辦理工業││研究與服務。│研究與服務。││二、工業新產品及新方法之研│二、工業新產品及新方法之研││究及其成果之推廣。│究及其成果之推廣。││三、工業現況及市場之調查與│三、工業現況及市場之調查與││分析。│分析。││四、工業技術及其他有關之研│四、工業技術及其他有關之研││究機構及專家之調查與聯│究機構及專家之調查與聯││繫。│繫。││五、工業技術新知之調查、收│五、工業技術新知之調查、收││集與傳播。│集與傳播。││六、礦業探勘及對礦業界之服│六、礦業探勘及對礦業界之服││務。│務。││七、工業技術之引進審查與可│七、工業技術之引進審查與可││行性研究及工業研究計畫│行性研究及工業研究計畫││之經濟評估。│之經濟評估。││八、與業務有關之投資。│八、與業務有關之投資。││九、其他有關工業技術之研究│九、其他有關工業技術之研究││發展或配合政府科技政策│發展或配合政府政策、產││、產業升級所需進行之製│業升級所需進行之製造、││造、加工事宜。│加工、試量產、試營運及││十、產業人才培訓。│相關事宜。│││十、產業人才培訓。│││十一、國際合作有關之業務。│├─────────────┼─────────────┤│第八條:│第八條:││(經費來源)本院之經費來源│(經費來源)本院之經費來源││如左:│如下:││一、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一、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入。││二、政府及國內外公私機構團│二、政府及國內外公私機構、││體或個人之捐贈。│團體或個人之捐贈。││本院得呈請中央政府依照前項│三、其他與執行業務有關之收││第二款之捐贈方式,參照原列│入。││經濟部所屬聯合工業研究所、│本院得呈請中央政府依照前項││聯合礦業研究所、及金屬工業│第二款之捐贈方式,參照原列││研究所之同樣數額經費,仍依│經濟部所屬聯合工業研究所、││預算程序捐贈之。│聯合礦業研究所、及金屬工業│││研究所之同樣數額經費,仍依│││預算程序捐贈之。│├─────────────┼─────────────┤│第十條:│第十條:││(預決算之編審)本院之預決│(預決算之編審)本院之預決││算編審,依下列程序處理:│算編審,依下列程序處理:││一、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一、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計畫書,編擬收支預算提│計畫書,編擬收支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呈報主│經董事會通過後,呈報主││管機關。│管機關。││二、年度終了,應編具工作執│二、年度終了,應編具工作成││行成果報告及收支決算,│果及決算,提經董事會審││提經監事會審核後,呈報│定,並送全體監事分別查││主管機關。│核後,呈報主管機關。│├─────────────┼─────────────┤│第十二條:│第十二條:││(重要財產處分之限制)下列│(財產處分之限制)本院於處││財產之讓與抵押,應經董事會│分財產時,應依法令規定辦理││之同意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須經董事會之同意後報請主││執行。│管機關核定者,亦同。││一、土地或建築物。│││二、重要研究設備及儀器。││├─────────────┼─────────────┤│第十八條:│第十八條:││(監事會權責及召集)本院設│(監事會權責及召集)本院設││監事會負責本院年度決算之審│監事會負責本院年度決算之查││查,及重要院務之監督。監事│核,及重要院務之監督。監事││會之召開,由常務監事決定之│會之召開,由常務監事決定之││。│。│├─────────────┼─────────────┤│第二十條:│第二十條:││(董監事之改聘派)本院應於│(董監事之改聘派)本院應於││董(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董(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辦理董(監)事改聘(派)作│辦理董(監)事改聘(派)作││業。│業。│││董(監)事於任期中出缺,或│││因本職異動應隨之改聘(派)│││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理改聘(派)作業。但│││事實發生於任期屆滿前三個月│││內者,依前項規定辦理。│││前二項作業期程,於法律另有│││規定,或因業務特殊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董監事消極資格)有下列情│(董監事消極資格)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本院董(│事之一者,不得擔任本院董(││監)事:│監)事:││一、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一、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但受緩刑宣告或因過失犯│但受緩刑宣告或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罪者,不在此限。││二、執行董(監)事職務有違│二、執行董(監)事職務有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之行為│反法令或捐助章程之行為││,致損害公益或本院利益│,致損害公益或本院利益││。│。││三、執行董(監)事職務未遵│三、執行董(監)事職務未遵││照政府政策,致違反主管│照政府政策,致違反主管││機關遴聘之目的。│機關遴聘之目的。││四、受破產宣告或經裁定開始│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清算程序尚未復權。│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銷。│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六、初任年齡年滿六十五歲,│撤銷。││或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六、初任年齡年滿六十五歲,││。但有特殊考量,報請行│或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但有特殊考量,報請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解除董監事職務之條件及程│(解除董監事職務之條件及程││序)本院董(監)事經主管機│序)有前條第四款或第五款所││關考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定情形之一者,當然解任,由││報請行政院解除其職務:│主管機關通知法院登記,並報││一、職務變更不宜兼任。│行政院備查。││二、對本院無貢獻。│本院董(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三、其言行危害本院利益。│一者,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四、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解除其職務,並通知法院登記││五、有前條第一款第五款情事│:││之一。│一、有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情形之一。│││二、因故不能執行職務。│││三、無故連續不出席董事會或│││監事會會議達三次。│││四、常務監事未列席董事會,│││足以危害公益或財團法人│││之利益。│││五、行為不檢或品行不端,致│││影響財團法人形象,有確│││實證據。│││六、其他有不適任董事或監事│││職務之行為。│├─────────────┼─────────────┤│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五條:││(規程辦法)本院之組織規程│(規章辦法)本院之組織規程││,職員管理辦法及待遇辦法等│、工作規則等規章,依法應提││均由院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實│請董事會通過者,悉依法令規││施。│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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