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8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朝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德雄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釋明債務人應負擔執行費用新臺幣1,508元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欠款查詢明細。(須可看出現欠本金餘額即為97,373元、利息起算日即為95年5月9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