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10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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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字第1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字第1082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原名 陳清琦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應於第二審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第二審判決正本係於民國(下同)97年1月11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其上訴期間算至97年1月31日屆滿,而上訴人遲至97年2月4日始提出上訴狀於本院,顯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陳昆煇法官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書記官丁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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