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字第1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字第1082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逸華 律師
蔡鎮隆 律師被上訴人乙○○(原名 陳清琦 )訴訟代理人 張淑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10月12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陳昆煇法官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書記官丁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