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511號原告甲○○原名 陳清琦 訴訟代理人 張淑敏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萬4,958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經核定為1,960萬1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4,958元,原告僅繳納2萬4,958元,尚欠15萬9,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書記官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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