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保險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保險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保險簡上字第1號上訴人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李忠政 被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吳惠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本院高雄簡易庭所為九十四年度雄簡字第五二三○號民事第一審簡易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另行訂定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玉心
法官林勇如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書記官卓榮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