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甲○○ 原住台北縣○○鎮○○路○○○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
度基小字第452號)裁定移本院管轄,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6月
1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
國九十六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本件原告主張之請求業據提出被告簽署之現金卡聲請書及存摺存
款歷史往來明細查詢為證,而被告經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何反證
為駁,是堪認原告請求為實在有理,特並敘明。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楊志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並依法繳交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
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書記官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