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小字第725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複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二日下午三時
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于倩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小字第725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複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二日下午三時
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于倩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