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小字第63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南小字第634號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6月24日上午11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翁金緞
  書記官 彭建山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肆仟伍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各期
欠租金額各自逾期違約金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如附表所
示計算方式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彭建山
法官翁金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書記官彭建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