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小字第821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原名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叁仟叁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
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楊志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
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書記官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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